中新网4月25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网站就《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管理体制。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信息化部起草的《无障碍建设条例(送审稿)》,于2010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信息化、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工作,制定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配合行政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意见稿规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可以聘请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监督员,向行政部门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国家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大无障碍建设的改造力度,鼓励、扶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
国家鼓励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设施和信息服务,为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全体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国家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提高公民无障碍环境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此外,意见稿规定,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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