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开始,醉酒驾驶一旦被查出,等待“醉猫”们的,不只是15天的行政拘留和1500元的罚款,而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囹圄生涯和伴随一生的犯罪前科。
醉驾入罪在即,但相关实施细则目前尚未见出台,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交警、法院、检察院将如何衔接?本报采访相关人士一一解读。
罪名仍未确定怎办
今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新法实施可能出现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即是罪名的问题。”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立泽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在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后,‘危险驾驶罪’罪名才生效,但是目前看来,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不太可能在近期出台。”
“罪名出不来”是刑法修正案通过后十分常见的情况。“罪名未定,直接导致各地基层法院、检察院在办案过程只能以各自的解读为主,容易出现办案不规范的情况。”聂立泽称。
然而,没有罪名就不能定罪吗?
聂立泽并不赞成“危险驾驶罪”等两高司法解释“讲清楚”后再定罪的做法。他认为,只要按照刑法的条文,严格程序,仍然能够正常进行审判——— 此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还未定时,地方法院多暂以“商业受贿”为依据进行审判。
酒精测试存在误差?
醉驾入罪后,程序正义备受关注。而在这个链条上,取证是关键之一。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林卫表示:“醉驾入罪后,为了配合更严格的入刑要求,交警的取证将更加严格。”
据统计,去年全省因酒驾引发交通事故528起,共造成162人死亡,587人受伤;全年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11978人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5392人次。
离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已不到1个星期,执法细则依旧“犹抱琵琶半遮面”,这让一些基层交警开始有些着急。
“现在的酒精测试方式可能存在误差,不够准确。”广州市交警支队黄埔大队副大队长蒋成直言。
据了解,目前交警检查酒驾、醉驾大多数采用“吹波仔”——— 酒精测试仪的方式来确定驾驶员的酒精含量,若酒精含量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则属于酒驾;当测试结果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即可判定为“醉猫”。当事人如果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到医院验血。
以黄埔大队的执勤情况来看,每100个酒驾醉驾者中,约有5个被查的驾驶员要求验血。“但是醉驾入刑后,交警取证必然更加严格。如果每个酒驾醉驾人员都要到医院验血测试,我们的工作量会大增。”蒋成和他的同事们目前都在翘盼新的程序规定,“希望能够尽快看到新的配套细则。”
“省交管局和法院、检察院正在为‘危险驾驶罪’的正式实施做准备,交警、法院、检察院将加大衔接的力度。此外,交警还将继续加大对酒驾、醉驾的宣传力度。”问及交警实施细则出台的时间表,林卫如是表示。
据了解,目前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启动取证程序上的尝试。
建议设立专门合议庭
“相对于其他刑事案件,可以说危险驾驶罪的证据和程序相对简单,根据交警执法结果,由基层检察院起诉,法院进行审理,出现‘扯皮’的情况估计不多。”聂立泽称。
他认为,由于“危险驾驶罪”当事人除了要入刑外,还要接受行政处罚,此外还可能出现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的情况,可以借鉴“三审合一”的做法,设立专门合议庭,启动简易程序,提高审判效率。“专门庭的工作人员数量可以少一点,但是要保持相对固定的有经验的人员来开展审判。”
然而,也有法律人士预计,醉驾入罪后,危险驾驶罪将越来越少。对酒驾、醉驾的打击最终将回归到行政处罚上。
一旦违法当事人被判“危险驾驶罪”,除了失去1—6个月的自由,更“糟糕”的是,这个犯罪前科,将影响未来的职业和发展。
量刑应细分“醉猫”程度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多次被引入交通肇事案的审理——— 成都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这一被聂立泽称为“刑法中处罚力度最轻”的新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有什么区别?
聂立泽认为这三个罪体现了我国甚至是全球立法理念的趋势。在聂立泽看来,这两个罪名主要根据造成的后果定罪量刑。危险驾驶罪和它们最明显的不同在于,司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但是酒精浓度超过80mg/100ml,就是一名潜在的“马路杀手”,可能给公众带来危险,也要入罪。
“我们称之为抽象危险。”聂立泽认为,危险驾驶罪在定刑上应该再继续细分,“在80mg/100ml的测试基础上,再细分当事人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南方日报记者 赵琦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