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泰安“1·04”持枪杀人案案犯刘建军依法执行死刑。
1月4日,泰安市发生了“1·04”持枪杀人案,造成3名民警和1名协勤不幸殉职。
3月14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刘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刘建军的哥哥刘建民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4月13日作出二审宣判,依法裁定维持对原审被告人刘建军的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予以核准。
26日上午,记者来到泰安军分区第一干休所刘建军曾经住过的地方,和命案刚发生时不同,春天的到来让这个小院充满了绿色。
记者从紧锁的铁门门缝里望进去,看到一辆破旧的自行车停在院内,上面落满了灰尘。附近居民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见到刘建军家人了。“不知道到哪去了,自从事情发生后,大家都不敢到刘建军家门口去。”一位住在院内的老人说。附近居民纷纷表示,不知道刘建军何时执行死刑,也不愿意再谈论此事。
刘建军曾于1984年和1993年先后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刑罚。2011年1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泰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1日被逮捕。(记者 王颜 陈新 通讯员 王君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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