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说白了就是让一些罪行轻微的罪犯在社区内服刑,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最终回归社会。今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首次写入刑法。
“什么?让他们在社区服刑,孩子不得跟他们学坏啊? ”
“这人犯罪了,还被放回来?那咱们大家都得多加小心啊! ”
对服刑犯罪人员进行 “社区矫正”的政策经媒体发布后,记者在沈阳市内一些社区采访时发现,不少居民表现出一点反感和不解。在他们看来,犯罪-判刑-进监狱,是一件太正常不过的事,为什么政府要把一些犯了罪的人放回来?
社区矫正如何保证居民的安全?
省司法厅厅长张家成告诉记者,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狱等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那些“罪行轻微”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说白了,就是一些罪犯在社区内服刑。
“他们毕竟是罪犯,身边有这样的人,多少会有点怕。 ”家住皇姑区扬子江社区的王大姐说出自己的担忧。
“保护公众安全是我国社区矫正的基本原则。 ”省司法厅副厅长崔可兵说,保护公众的最佳办法是让犯罪人员安全地回到社会,最大限度地减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在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维护社会安全是压倒一切的考虑因素。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社区服刑人员是“罪行轻微”的几种人,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中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服刑的。
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处处长周振宇还特别告诉记者,即使这些人,如果有“危险倾向”,也不会在社区服刑,我省规定,在确定社区服刑期人员时,有一个审前社会调查的程序,了解他们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反映;必要时,还将征求受害人的意见,符合条件的犯人才能在社区服刑。
犯人回家还有人管吗?
犯人回家了,没有管教人员跟着,是不是“放羊”了呢?
“不会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是服刑,必须接受监督管理。 ”作为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亲历者、本溪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指导处处长梁岩告诉记者,矫正对象要按时到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居住地或者迁居,要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同时要根据他们的日常表现情况,进行或宽或严的分级管理,并把所有情况记录在案。
犯罪毕竟不是什么好事,有些人不想让别人知道,但是在社区服刑,一切都会“暴露”,这会不会影响他们的“改造”呢?一位社区矫正工作者解释说,在社区服刑,就是将服刑者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使他们知道自己是在服刑期间,只不过服刑地点不是监狱而是社会,要让他们知道犯了罪就要付出代价,这对他们的改造和我们的监管工作都是有好处的。
辽宁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邢志人认为,在封建社会里,刑罚的功能就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行为人的一种等量报复。在现代法治理念中,刑罚的目的被认为是将社会人格不完善、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刑罚的终结是回归社会并自食其力。刑罚的执行分为监禁执行和非监禁执行,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执行的方式,是我国改造犯人的一种新途径。获刑者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不犯新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重新犯罪,这是刑罚执行方式应该具备的功能。从犯罪心理学的视角来观察,进入社区矫正,就犹如进入一个心理减压舱,有利于缓解和消除因长时间服刑形成的对社会的疏离感、陌生感和隔阂感。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由于不使罪犯脱离社会,可以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并最终回归社会,与社会正常相处。
记者昨日得到的消息是,本溪市平山区作为我省首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5年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16人,期满解除437人,无一人脱管,无一人漏管,无一人重新犯罪。今年,我省将在260多个街道和乡(镇)设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将突破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