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江苏新沂“宝马车碾压儿童案”29日在新沂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伍坦有期徒刑4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坦,男,34岁,系当地一私营业主的驾驶员。2010年9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驾驶宝马X6越野车,在新沂市新安镇良辰花苑小区10号楼3单元门前道路上由东向西倒车时,因对车后路面状况疏于观察,将3岁半幼童李某某撞倒、碾轧,后因判断失误向前提车时又一次碾轧被害人,其下车查看时又因操作不当将停车挡位挂入倒挡致使车辆后退,导致该车左侧前后轮再次碾轧被害人,致被害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伍坦拨打报警电话110和救护电话120,并在现场等候,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后,被告人伍坦积极认罪,真诚悔罪,被告人的亲属、车主与被害人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人则以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进行辩护。庭审中,法庭播放了宝马车进入住宅小区至事发后被告人报警的完整监控视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伍坦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居民小区内道路倒车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因对车后路面状况疏于观察,将在车后玩耍的幼童李某某撞倒、碾压,后因对该车辆操作不当致该车再次碾压被害人,致被害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其亲属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和其具备的法定和酌定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亲属和社会群众等200余人旁听了庭审。(记者王骏勇、周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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