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市港闸区法院3日发出江苏首份“禁止令”,法院在以盗窃罪判处一女子缓刑时,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一年内与有盗窃前科的人交往,否则,法院将依法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0年11月16日,被告人江某在担任其表哥表嫂婚礼伴娘期间,乘隙窃走两个红包,内有现金20800元。港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系盗窃亲属财产,且案发后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被害人也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所出具书面材料表示愿意对其帮教,适用缓刑可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
为了提高缓刑的适用质量,该院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并将“禁止令”的内容写进了判决书。这是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江苏发出的首份“禁止令”。(顾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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