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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法院推出首个缓刑少年“禁止令”

2011年05月03日 18: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上海5月3日电 (记者 陈静)3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首次运用“禁止令”,要求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社区矫正部门批准,不得在外过夜,不得与同案犯交往等。该“禁止令”系首次根据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发布,在扩大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同时,为有效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据介绍,该案中,少年小文和小刚缺乏家长与学校的监管,无所事事,常混在游戏机房,沾染了诸多不良习气。后因缺钱多次盗窃他人助力车等物品,走上犯罪道理。经庭审,法官根据案情,充分依托社会调查报告,了解未成年人罪前、罪后表现,退赔情况,在充分征求社区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判处未成年人被告小文和小刚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对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罪犯,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解除特定的人。

  据悉,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人员、不良场所的印象,从事不良行为。近年来,长宁法院通过调研,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为与不良青少年交往,沉迷于网吧、游戏机房,逃学、逃夜等不良行为。因此,长宁法院首次适用“禁止令”,为挽救步入未成年人作出了积极的尝试。

  为更好地适用“禁止令”,长宁法院少年庭工作人员做了了大量工作:庭前,他们对未成年人的情况开展社会调查,并要求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接受质证,从而以客观、公正、全面的社会调查报告,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理、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犯罪原因等,为制订有针对性的禁止令创造有利条件;庭中开展量刑辩论,要求公诉人在量刑建议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禁止令建议,并说明依据和理由,同时引导未成年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检察机关的禁止令建议提出意见,从正反两个方面促进禁止令合理内容的形成;此外,庭后建立了审执衔接,宣判后,法官对未成年人及家长就法院判处的禁止令进行释明,使其了解法院作出相关禁止令判决的依据及具体注意事项。庭审结束后,要求被告人当庭签署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材料,与社区派出所民警、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当庭做好衔接工作,共同对未成年人开展一次社区矫正前的教育工作,避免产生判决后和刑罚生效执行前的真空期。

  有关人士表示,长宁法院少年法庭长期以来探索完善被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的处置措施,2000年率先推出“监管令”、2007年推出“法官提示“,均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次适时推出“禁止令”,更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扩大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顺利渡过考验期和执行期,有利于社区矫正部门加大执行力度,从而实现多方共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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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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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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