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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实施2天 昆明4人以身试法

2011年05月03日 19: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昆明5月3日电(记者 蒋晨)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3日下午向媒体通报,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驾驶人将为自己的酒后驾车行为付出“罪与罚”的代价。在新规实施的两天时间里,昆明就有4名驾驶员以身试法。

  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员全俊鹏向媒体通报,5月1日凌晨0时许,一红河州籍男子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因涉嫌酒后驾驶被交通警察现场处置,对其血液提取检验,潘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18 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当天19时,在昆明市一物流城内,任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与一辆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任某涉嫌酒后驾车,从其血液检验得知,任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7 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同日21时55分,一驾校教练黄某驾驶一辆教练车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黄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5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5月2日0时许,无驾驶证的钟某驾驶一辆无牌无证的摩托车撞上了一轿车,经检验,黄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67 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目前,昆明交警支队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上诉4人进行立案侦察。

  全俊鹏表示,从5月1日以后醉酒驾车的,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此外,如果是公务员涉及酒驾,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如果准备报考公务员的涉及酒驾,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如果是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涉及酒驾,那么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第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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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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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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