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5日对被告人郝志朋信用卡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当庭宣判,并发出京城法院首个“禁止令”。被告人郝志朋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郝志朋在四个月内透支使用信用卡。
据悉,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5月3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专门针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禁止令作出解释。
上述案件经朝阳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郝志朋于2008年5月份,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卡号为421870009132916)的信用卡,后持该卡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区消费、取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7751.2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后被抓获归案。所欠透支款现已归还。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人郝志朋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郝志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能够积极赔偿银行的财产损失,故对被告人郝志朋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朝阳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了拘役,同时宣告缓刑与禁止令。
宣告禁止令时,主审法官贾丽英向被告人释明禁止令的内容以及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确保禁止令准确适用,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宣判后,被告人郝志朋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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