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上海)长宁区法院少年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首次运用“禁止令”,要求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社区矫正部门批准,不得在外过夜,不得与同案犯交往等。该“禁止令”是首次根据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发布,在扩大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同时,为有效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该案中,少年小文和小刚缺乏家长与学校的监管,常混在游戏机房,沾染了诸多不良习气。后因缺钱多次盗窃他人助力车等,走上犯罪道路。法官根据案情,充分依托社会调查报告,了解未成年人罪前、罪后表现,退赔情况,在充分征求社区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判处未成年人被告小文和小刚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对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罪犯,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人员、不良场所的影响。因此,长宁法院首次适用“禁止令”,为挽救未成年人作出了积极的尝试。
为更好地适用“禁止令”,长宁法院少年庭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庭前对未成年人的情况开展社会调查,并要求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接受质证,从而以客观、公正、全面的社会调查报告,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犯罪原因等,为制订有针对性的禁止令创造有利条件;二是庭中开展量刑辩论,要求公诉人在量刑建议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禁止令建议,同时引导未成年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检察机关的禁止令建议提出意见,从正反两个方面促进禁止令合理内容的形成;三是庭后建立审执衔接,宣判后,法官对未成年人及家长就法院判处的禁止令进行释明,使其了解法院作出相关禁止令判决的依据及具体注意事项。 (通讯员 钱晓峰 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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