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商女教师“精神病”案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她的确患有精神病,学校医院都没侵权
本报2010年12月4日曾报道广东商学院教师韩越华“被精神病”两年多(见上图),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东商学院和广州市精神病院赔偿相关损失。5月3日,经过5次开庭审理后,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韩越华败诉。荔湾区法院在判决中根据韩越华母亲贾会君的陈述和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认为韩越华患有精神病,广东商学院和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没有侵权。
案情回放:状告母亲母校
据韩越华自述,2004年,因丈夫石林一项作品的权益问题,她与校领导发生矛盾,后遭校方“多次为难”。2008年1月9日中午1时,她被一位社区民警和三个便衣男子从家中捆绑押送至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当时,该院未能明确诊断韩越华是否患有精神病,只有一句模糊表述:“偏执型分裂症?”———诊断书中用了问号。韩越华表示当时她被以捆绑手脚的方式强制治疗64天。
2008年3月13日,韩越华被转至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江村院区,继续强制治疗252天,同年11月20日出院。在转院过程中,韩越华被诊断为“偏执型分裂症”。诊断书中的问号变成了句号。2009年6月4日,韩越华再次被送到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同年7月6日出院。前后合计治疗348天。
韩越华出院后,状告广东商学院和广州市精神病医院侵权,称这一切都是广东商学院连同她母亲贾会君对她进行报复,并侵占她的财产。庭审中,贾会君作为第三人,和广东商学院和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同为被告。
法院判决:她确有精神病
荔湾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韩越华母亲贾会君的陈述和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说明韩越华有精神问题。法院认为贾会君作为原告韩越华的母亲,和原告有长期接触,熟悉原告的生活习性,对原告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其陈述具有一定的客观真实性。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和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对原告作出的诊断结论,都认为原告确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从而印证了贾会君的陈述。
法院审理认为,对具有一定攻击性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措施,并依此认定对韩越华实施强制治疗虽然是对她的人身拘束,但也符合她本人的利益。
法院认定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没有侵犯韩越华的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对广东商学院涉嫌对韩越华侵权,法院也认为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宣判后,韩越华表示要上诉,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此案。(杨辉)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