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扒窃入罪应由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司法解释,统一对条款的理解
●警方认为盗窃的定罪情形在顿号分隔后,扒窃是作为单独的定罪情形,与其他情形并列存在
●部分律师和法律专家认为,在顿号分隔后,扒窃是处于“携带凶器”的定语范围内的,扒窃又是盗窃行为的一种,如入罪应有条件限制
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前晚,在公交车上扒窃的颜某,被民警挡获,成为成都第一例因扒窃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
对颜某是否能因扒窃行为入罪,在警方、律师和法律专家中,出现了不同声音。
扒窃现金906元新规施行后或面临拘役
前晚8点半左右,四川师大学生小李乘坐56路公交车准备回校。车行至顺江路时,一短发女子将手伸进小李的挎包,从里面拿出一个钱包。这一幕,被“埋伏”在公交车上的反扒民警看在眼里。民警当场将短发女子挡获。
经审查,警方获知短发女子姓颜,去年3月曾因扒窃被行政拘留10日。
颜某偷的钱包中,有906元现金,还有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昨日,办案民警已将颜某送往成都看守所。
成都公安局公交地铁分局治安二大队队长曾锦安介绍,在5月1日前,扒窃现金906元将被行政拘留,而刑法修正案实施后,颜某或将面临拘役。
不论金额大小证据确凿扒窃就要刑拘
在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后,颜某的扒窃行为,将可能受到刑罚。而在此前,扒窃行为受到的处罚一般视金额而定,如没达到一定金额,将由警方处以行政治安拘留的处罚。
“作为刑法修正案实施后的成都扒窃第一案,颜某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成都公安局公交地铁分局批捕科一负责人说,按警方对刑法修正案的理解,扒窃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相互并列的行为,“5种行为相互不包含,不修饰,都属于盗窃,定罪时以盗窃罪论处。”
该负责人说,尽管扒窃在刑法修正案中放在携带凶器盗窃后面,但携带凶器并不能修饰扒窃,“也就是说,无论扒窃金额大小、是否携带凶器,只要被挡获,证据确凿,都要被刑拘。”
扒窃能否入罪各方看法不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此条款,部分律师、法律专家与警方之间有不同理解。
警方认为盗窃的定罪情形在顿号分隔后,扒窃是作为单独的定罪情形,与其他情形并列存在。
部分律师和法律专家则认为,在顿号分隔后,扒窃是处于“携带凶器”的定语范围内的,而扒窃又是盗窃行为的一种,因此如果要入罪,也应有条件限制。
“扒窃要达到入罪标准,应该符合以下3个条件之一。”西南石油大学副院长罗勇说,扒窃属于盗窃行为的一种,在第39条规定中,“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者间是打的顿号。因此,如果扒窃要入罪,应该符合3个条件之一:一、携带凶器扒窃;二、金额较大,扒窃金额达到1000元;三、多次(3次及以上)扒窃。
这一理解,得到毫达律师事务所孙顺发律师的认同。
孙顺发认为,如果扒窃不论金额大小和其他情况,都要入罪判刑,那么可能遭到刑罚的情况就太多了。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对扒窃入罪,应由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就具体部分,统一对条款的理解。 华西都市报记者肖翔李鑫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