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靠行贿建筑工程主管人获得中标资格,浙江温岭的建筑工程承包人邱来方被温岭市人民法院以行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法院同时还发出禁止令,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承包建筑工程的活动,这在浙江省尚属首次。
2000年,总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沪)浙江分公司承包台州电信枢纽中心大楼工程。从事建筑承包施工的温岭人邱来方想从总承包人手里承包该中心的玻璃幕墙工程,但必须经得台州电信公司的同意。于是,他把目标瞄准台州电信主管基建的基建大楼办公室主任张富森(因受贿已判刑),张富森带队考察上海时,邱来方通过台州电信枢纽中心总承包方负责人金汉江(因受贿已判刑)贿送给张富森现金人民币5万元。后邱来方如愿承包到该幕墙工程。
2004年初,邱来方挂靠他人名称,报名参加温岭市烟草综合楼招投标。他用同样行贿方法,送2万元贿款给时任基建科长丁明华(已判决),顺利中标温岭市烟草专卖局综合楼幕墙工程。
法院认为,邱来方用贿送现金给国家工作人员的方式,来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贿送金额共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他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遂从轻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
温岭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今后被判处管制或缓期执行的,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同时宣告禁止令,比如挪用资金的,禁止从事经济管理及与财会相关的职务活动;酒后寻衅滋事的,禁止饮酒;行贿工程主管负责人的,禁止投标承包。(记者方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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