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5月9日电(记者 于立霄)北京市房山人民法院9日宣判,醉驾者郭术东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郭术东当庭表示认罪。这是“醉驾入刑”后北京市判决的首例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郭术东于2011年5月2日零时10分许,饮酒后驾驶金杯牌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京周路“碧桂园”小区路口时,撞在前方一辆等候放行的小客车尾部,致使小客车又与前方一辆货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术东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3.2mg/100ml。
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认罪等符合法律关于案件审理简易程序的规定,因此,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今天经过45分钟的开庭审理,法官当庭进行了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术东身为驾驶员,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郭术东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自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首次对醉驾入罪。连日来,中国各地陆续查出了“醉驾第一人”,并依法对撞在枪口上的“第一人”进行了重罚。
各地“以酒试刑”的醉驾“第一人”纷纷入罪。河南对醉驾者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浙江对醉驾者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而重庆则是将首例醉驾涉案者提起公诉。法院的判决,对于酒后驾车这一危险系数极高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业内人士认为,中国各地对“醉驾第一人”依法重罚,这只能说是一个很好的起点,而不是终点,接下来对醉驾的严查与严惩还应继续,并要持之以恒,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醉驾给民众安全带来的隐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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