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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责,我瞒报。你加大惩处力度,我加紧瞒报力度。这些年,矿难事故的核心,已不在生产安全的教训汲取与监管重视,却日益沦为矿难瞒报与反瞒报的较量,可悲可叹。是什么让一些人不去抓安全,而去重瞒报?
不说前不久发生的黑龙江鸡西矿难瞒报,也不说这些年各地矿难瞒报与矿难频发比翼齐飞的事件。单说在一个地方,矿难瞒报也是十分频繁,据报道,仅云南一地,从去年9月至今,短短七八个月时间,就有9起煤矿瞒报事故。尽管这些都已查出来了,但我们仍然要问,还有没有没查出来的?其他地方瞒报成功的矿难又有多少?
矿难一发生,瞒报、瞒报、再瞒报,如此不断重复;给遇难者家属巨额“封口费”、把本地监管拉下水“猫鼠一窝”,如此千篇一律。这般不厌其烦的背后,是什么让这些人乐此不疲?说到底又是处罚制度存有短板。2007年国办专门就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发出通报,《刑法修正案(六)》等亦有针对不报和谎报处罚的相关规定,但现实中因瞒报本身而受严惩的并不多见。对于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参与瞒报的风险成本太小,查出来了接受对矿难的处罚就是,没查出来照样升官发财,如此这般,想遏制矿难瞒报都难。
去年5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黄毅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为什么矿难频发?因为处罚下手不狠,虽然法律规定的处罚手段是很硬的。黄毅还有两个发问:国家规定最高罚款200万元,但哪个地区的煤矿罚款达到了这个数?有的地区达到80万、100万就算高的了;行政法规里规定,某个行政区域内有一两处非法生产的矿井,就要对行政领导免职,现在有几个免职的?
对矿难处罚下手不狠,对矿难瞒报下手更不狠。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觉得瞒报情有可原,没严重到比矿难本身更可怕的地步。这让人难以理解。矿难是大事,难道对矿难的瞒报就不是大事吗?矿难让若干生命殒灭了,瞒报却让他们死了白死,除了家属其他人都不知道,有的甚至家属都不知道,这难道不比让生命殒灭更恶劣吗?矿难发生了,各方会因此汲取教训、亡羊补牢,瞒报却让矿难消失,把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变成了太平盛世平安无事,让社会失去自我净化的能力和机会,这种临深渊而不自知的迈步难道不比临深渊更可怕吗?
要想让一项制度的严厉条款发挥作用,其他配合条款也必须同等严厉。这是用制度进行有效管理的常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仅要对矿难处罚够狠,对矿难瞒报更要加倍惩处。不仅要鼓励对矿难的举报,更要对举报人以实质性物质奖励和安全保护。这样,矿难发生了,相关责任人才不敢瞒报,即使想瞒也瞒不了。把这些漏洞堵住了,才可能迫使他们回到安全生产的正道上来,不敢有须臾疏忽。(子 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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