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588100元挪作个人使用。昨日,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介绍,该院一审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巴州区安监局原党组书记刘大清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追缴非法所得全部赃款。
今年58岁的刘大清原任巴中化成办事处主任、巴州区安监局党组书记等职务。1998年至发案时,刘大清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用白条据及收据向有关单位、个人收取公款共计588100元,挪作个人使用。2003年,刘大清被人事部门辞退。2010年11月20日,逃逸在在山东省济南市的刘大清被当地警方抓获。(成都商报 张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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