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龙(化名)13岁辍学回家,除了不爱读书之外没有其他恶习,在不良少年的撺掇下,参与了犯罪活动,且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这位在庄严的法庭上发言的人不是法官,也不是公诉人、辩护人,而是社会调查员。他所宣读的这份《社会调查报告》,一定程度上将决定一名刚刚年满17岁的被告人的命运。
5月10日上午,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在兴庆区人民法院未成年法庭开庭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宁夏银川)兴庆区人民法院在全区首家引入了社会调查员机制。
调查员介入少年犯罪案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根据公诉人指控,2010年11月25日,16岁的龙龙伙同另2名被告,窜至金凤区宁安大街与黄河路交叉路口,持刀威胁、殴打2名路人,抢得现金20元,手机2部。28日,3人采取同样的手段再次持刀抢劫了2名路人,抢得现金50元和2部手机。
在法庭质证阶段结束后,2名社会调查员走进法庭,宣读了对龙龙的调查报告。记者随后了解到,这是10名社会调查员自去年11月初受聘于兴庆法院后所做的第一份社会调查,根据法庭要求,社会调查员要对龙龙的成长轨迹、家庭背景等方面进行调查。来自区内关工委系统的李旭波和何丽君接受了本次调查任务,两人对青少年犯罪都颇有研究。
接到任务后,4月29日,两人到了金凤区良田镇的龙龙的家中,走访了龙龙的父母;5月9日,他们又向村委会干部和左邻右舍的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最后对龙龙的个人综合情况进行汇总,写成了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当庭宣读完后,公诉人、被告人及他们的父母对调查报告反映的内容均表示认可。
社会调查体现司法公正
兴庆法院未成年法庭庭长马虹解释说,社会调查员制度是在判决宣告前,调查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背景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其目的是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深入细致地分析未成年被告人作案的主、客观原因,为审判机关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
“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引入,避免了审判人员先入为主的弊端,保证了社会调查的客观公正。”前来观摩这起抢劫案审理的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军说,以往的实践证明,如果调查工作由法院的工作人员完成,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的影响,工作人员无法全面细致完成这项工作。如果由辩护一方来完成的话,可信度又不高,毕竟辩护人会站在被告一方。而社会调查员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对失足未成年人的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因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可确保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公正。
公诉人也认为,这一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的调查,可以查知他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防止刑满释放后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争议,叫好与疑问并存
对于社会调查员这一新生事物,有叫好声,但也有人提出疑问:兴庆法院试行的调查员制度是否合法?社会调查报告算不算证据?记者为此进行了采访。
马虹介绍说,目前,社会调查员不是案件证人,调查报告也不是案件的证据,因为这项制度还处于摸索阶段,调查报告仅是法院量刑时的一份参考资料。对社会调查报告,法院会根据控辩双方质证情况进行核实,根据其来源、证明力大小等方面综合分析考量,经查证属实的,才可作为法院量刑的参考。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幽深则告诉记者,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但任何新制度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让制度实践与理论形成良性互动。社会调查员制度也一样,尽管它现在还难以完全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效用,但不容否认的是,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法律缺乏人性化关怀的不足,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正确、合理的判决,对保护青少年起着一种独特的作用。(记者 李慧娟 实习生 张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