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昨日说,应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要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5月11日新华网)
在醉驾入刑获取一片赞扬声的时候,如此一说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最高法的表态,可视为一种解释,实际上是希望通过具体问题具
体分析相对灵活地处理醉驾行为,避免在法规执行过程上出现一刀切的简单处理方式,从而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律的谦抑性与宽严相济原则。
但是,相对灵活地处理醉酒驾驶行为,会给地方执法带来困扰,因为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在判断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很容易带来执法不严与执法不公的负面后果,容易诱发腐败行为。
实际上,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应能更好的体现法律用意,但前提是执法者素质以及司法公正,然而,当下的现状并不能满足这一前提。
正因为如此,最高法在强调醉驾应视情节轻重确定是否追究刑责的同时,还须就此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严格具体条件,细化规定,让该对醉驾行为追究刑责与可以不追究刑责均有明确的依据,让地方执法有据,以此向执法自由裁量权慢慢过渡。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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