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5月12日电(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晨翔)5月12日,浙江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基建处处长夏贤玉和胡春星涉嫌犯受贿罪两案,今天先后在浙江泰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天下午,泰顺县纪委、机关党工委组织了60多位县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旁听了庭审。
在早上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夏贤玉在担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对王成海先后承建的“温州水产城”项目简易门面房建设工程及锦绣路农贸市场一期改建等工程(均系温州菜篮子集团建设项目)在现场施工管理、工程进度、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诸多关照和支持。
王成海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02年11、12月间和2005年10月间送给被告人夏贤玉2万元和5万元,夏贤玉均予以接受并全部用于个人家庭生活开支。
案发后,夏贤玉已退交赃款7万元。夏贤玉在庭审中认为其收受的7万元在性质上不属于受贿而是劳务报酬。
下午开庭审理的是胡春星涉嫌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3月至2010年6月,胡春星在担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处处长期间,受公司委派负责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的基建工程(包括娄桥蔬菜交易市场附属工程和豆制品厂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的施工建设等)。
在此期间,胡春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包人王成海(另案处理)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推荐、现场施工管理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王成海为表示感谢先后5次送予胡春星钱财共计100万元,胡春星均予以收受。庭审中,胡春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夏贤玉和胡春星先后在担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均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案均未当庭宣判,将择日进行判决。
据了解,与夏贤玉、胡春星同时案发的还有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应国权等人。(完)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