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 法院本月11日下午开审广东首例醉驾入罪案,醉驾摩托车司机何某田以危险驾驶罪获刑两个月拘役,并被处罚金1000元。
本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何某田驾驶摩托车经高明区荷城街道 官当村村道往何族村方向行驶,途经官当村一小卖部前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何某田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事后鉴定,何某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7.5mg/100ml(注: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超过80毫克的酒精就应被认定为“醉酒驾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月3日,被告人何某田被刑事拘留,至1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据了解,何某田现年32岁,广西人,在高明一家企业打工。
11日的庭审中,何某田对证据和指控均表示没有异议。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田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在法庭上亦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审判后,被告人何某田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会提起上诉。
主审法官表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刑法意义上的醉驾与生活中认为的“醉酒”并不同,醉驾者意识是否模糊并不影响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记者岑杰昌、郑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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