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骗子用3亿融资诱饵下套 企业支付110万元打水漂

2011年05月16日 13:4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随着新能源、新科技等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各地通过招商引资、外商融资等方式加快区域经济转型,犯罪分子利用域内企业向新兴产业转型的急切心理,借用“境外资本融资”、“筹划企业上市”等名目,以所谓的“资本运作国际惯例”,骗取企业支付了巨额的“考察费”。

  “3亿融资诱饵下套 110万元打水漂

  2009年年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的一派出所接到了一起报案,报案人是当地两名小有名气的企业家,声称被人骗走了110万元。接案民警起初尚有不解,平时见到的受骗者大多是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弱或者贪图小利而上当的大叔大婶,怎么会有人骗倒了这两名精明的生意人呢?

  “事情还要从2005年说起,”唐某向公安部门报称,“我们分别经营塑胶工贸和冶金机械企业多年,本来效益很可观,但是,近年来感觉制造业这一传统产业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小,必须寻找新的发展方向。2005年,我们经过商议,决定往新能源领域发展,看中了开发风力发电机项目。”

  然而,产业转型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两人经过初步的考察和预算后发现,开发风力发电机项目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第一期投入就需近3亿元,但是以两家企业当时的实力根本没有办法筹措到这么多资金,两人四处打听,委托他人寻找融资渠道。2005年10月,经过朋友王某牵线搭桥,陆某知道了美国安融投资集团上海办事处,这让他看到了希望,就前往上海了解详细情况。

  “这个办事处一看就像规范的外企,”上海之行让陆某当即定下了合作的决心,“位于上海繁华地段的高档写字楼,员工也有好几个外国人,办事处负责人杨某还展示了美国安融集团的网络主页、与国外银行的资信证明,表明了自己的融资能力,表示能为我们融资3个亿。”

  2005年11月底,经过洽谈,陆某和唐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美国安融集团签订了《协议书》和《投资意向书》,双方约定由安融集团出资89%,陆某和唐某共同出资11%,成立注册资本2800万美元的众联公司。2006年1月,众联公司正式成立,但安融集团承诺的出资却迟迟不到位,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只好在2008年撤销了登记。

  “没想到杨某在协议上钻了空子,”陆某补充道,“《意向书》中有一条不起眼的约定:做可行性报告、考察及尽职调查报告的费用都由乙方承担,当时我们融资心切,都没有在意。后来杨某陪同美国安融公司的“总部高层”来无锡考察,并由其联络中介机构制作了《可行性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为此,我们向杨某支付了110万元的费用。没想到,杨某反馈消息据称“报告显示,投资计划不可行,项目被终止。”

  花了110万元连“3亿融资”的影子都没看到,陆某和唐某顿感上当,及时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了侦查,2010年1月,携款潜逃的杨某被上海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查获。

  “美企办事处”撤销 源起跨国侵权纠纷

  2010年11月,本案在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围绕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成立的目的是否是为了进行诈骗活动,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由于杨某的辩护律师坚称,美国安融集团是客观存在的,上海代表处并非虚假,也没有证据证明安融上海代表处是杨某注册成立,因此安融集团的工商登记材料成为至关重要的证据。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美国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于2005年5月设立,于2009年3月被撤销设立登记。杨某担任该代表处首席副代表,工商登记授权书、申请书中签署的美国安融集团首席执行官是John Edwin。在查找证据的过程中,办案人员有了意外地发现:撤销申请人为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委托方为美国某会计事务所,撤销理由是,美国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取得设立登记许可时提交的银行资信证明为虚假材料。

  美国的公司为什么会大费周章地对一个中国代表处投诉侵权?这桩看似不相关的事件和本案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呢?

  2006年8月,美国某知名会计事务所发现,有一家名为安融集团的公司网站域名和他们的网站域名极为相似,并且套用了该事务所的商标,英文全称仅相差一个字母,这引起了他们的注意,于是对安融集团展开调查。

  会计事务所经过私人调查发现,安融集团虽然在美国注册成立,但是没有实际的经营地址。安融集团注册登记资料显示,注册人为一名会计师,他们找到这名会计师,她表示跟安融集团没有任何关系。而安融集团网站上所称的办公地址,也找不到任何名为安融集团的租户记录。而在美国安融集团的注册登记资料上,杨某正是安融集团的CEO,根本不存在现任首席执行官John Edwin。美国的银行也证实与安融集团之间从无任何业务往来,双方之间也从未有过任何信贷金融关系,所以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设立时提交的银行资信是虚假的。

  于是,会计事务所委托广东广州的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到上海处理侵权事宜,代理律师先与杨某进行了交涉,要求立刻停止使用英文名字和标识,杨某表示会立刻整改。随后,杨某就将办事处的标识全部改掉,而网站英文名仍旧使用原来的,中文名改成了“美国时代投资集团上海代表处”。

  这个结果并没有使被侵权方满意,代理律师又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供了美国安融集团注册登记资料、美国银行资信证明为虚假、安融集团网站及名称商标对会计事务所侵权等一系列资料。2009年3月,上海工商局撤销了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的设立登记。

  一人套三件“马甲” 大施“连环计”行骗

  “那110万元是正常的公司费用支出,并不是杨某实际取得”,辩护律师在庭上抛出的辩护意见,使得涉案资金的去向成为案件的又一疑点。按照杨某的说法,这110万元是其找投资咨询公司做报告书、接待美国安融总部来的考察人员花费掉了,自己没有从中获益。事实上,陆某、唐某确是拿到了可行性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等,也见过考察人员,杨某的话看似无从辩驳。

  那么这110万元到底去了哪里?杨某又是何许人也?

  “精英、气派、见识广、口才好”从接触过杨某的人描述中,可以总结出以上形容词。有着大学学历,戴着眼镜的杨某看起来斯斯文文,满口金融行业专业词汇讲得头头是道,又操着一口流利的英语,俨然一个金融领域的专业人士,使那些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又迫切需要资金的民营企业家佩服得五体投地,无不把他奉为境外融资的“财神爷”。

  然而,委托杨某进行项目投资的企业都经历了相似的遭遇,在谈妥了项目、签订协议、制作可行性报告以后,就没有了下文,大都是“报告显示,企业存在问题,项目无法进行”之类的理由,企业虽然不甘心,但是理由看起来毫无破绽,最多只是在网上发帖抱怨受骗经历,只有无锡的陆某和唐某向警方报了案。

  随着调查的深入,杨某身上的光环逐渐被褪去,一场精心设计的阴谋被揭开,谜一样的“110万考察费去向”浮出水面,杨某一人扮演了三重角色上演“偷天陷阱”。

  角色一:美国安融集团总裁。2004年,安融投资集团在美国注册成立,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杨某借用了某个知名会计师的名字作为注册人,自任安融集团总裁。公司没有经营地址,没有任何银行业务往来记录,没有任职人员,成为一家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公司的名称、商标和网站均套用了美国某知名会计事务所,对外谎称公司为会计事务所旗下投资公司。

  角色二:安融集团上海办事处首席副代表。2005年5月,杨某伪造美国银行的资信证明、假安融集团首席执行官授权书,在上海注册设立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自己出任首席副代表,在高档写字楼租下办公室,招聘工作人员,代表处开始运作。杨某有意识地在办事处沿用外企的一套管理模式,并自己制作安融总公司的文件、伪造签名,传到办事处的传真机上,让外人、办事处的职员误以为这是一家正规的大型外企。当有需要去企业考察时,杨某就以日薪雇两名外籍人员,一同前去,声称是美国安融总部派来的考察人员,一般民营企业老总都不懂英文,实际就由杨某负责交谈。

  角色三:投资咨询公司董事长。注册登记资料显示,2005年5月,几乎是和安融集团上海办事处设立的同一时间,杨某注册成立了鲍特维里投资咨询公司和英康投资管理公司,主要经营项目就是为项目投资制作可行性报告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等。从陆某收到的发票上可以看到,分三次支付的40万尽职调查报告费、30万考察费、40万可行性报告费的收款方,正是这两家公司。

  通过这样步步为营,110万最终落入了杨某的囊中。

  辩罪理由不成立 法院判决合同诈骗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5月,被告人杨某虚构美国安融投资集团,以伪造的美国银行资信证明等资料,注册成立了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自任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首席副代表,对外宣称能为国内企业提供融资。2005年11月,被告人杨某以虚构的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的名义与无锡两企业洽谈,谎称安融集团将以注册资本的89%出资2492万美元,进而于2005年12月与其成立众联公司。其间,被告人杨某以制作商业计划书、考察费、制作尽职调查报告为名骗取陆某和唐某人民币共计110万元,并携款外逃。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杨某拒不承认诈骗,并聘请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理由有四:一是安融集团客观存在,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明安融集团是虚构的证据;二是安融集团是以融资方的身份参与无锡风力发电机组项目的,起到的作用实际是金融中介机构应当起到的作用,并不一定要求使用金融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公诉机关认为杨某称安融集团出资是谎称一说缺乏证据;三是两被害单位均收到商业计划书和尽职调查报告,上述款项是履行合同应付的对价;四是安融集团最终未进行投资,是基于尽职调查报告反映的被害单位的问题作出的商业判断,也无证据证明杨某个人收取110万元和从中分到多少赃款。

  惠山法院一审认为,注册登记资料证实,安融集团系客观存在,但被告人杨某身为安融集团的总裁,提供虚假资料成立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并以该代表处名义进行安融集团与被害单位融资的洽谈。期间,明知安融集团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却向被害方称安融集团有足够资金,并向被害方提供虚假的银行资信证明、虚构其单位的融资能力,骗取被害方信任。在签订合同等一系列文本过程中,以制作商业计划书、考察费、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非法占有故意明显,而借尽职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推托也只是其掩盖犯罪目的的手段,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后被告人杨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诉,2011年2月,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民营企业转型心切 谨防“境外融资”陷阱

  随着新能源、新科技等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各地争相通过上马新能源项目的方式加快区域经济转型,海外资金的注入,能够为新项目解决资金瓶颈,争取境外上市提供很大的便利。“招商引资”、“外商融资”、“境外融资”等成为民营企业转型的“香饽饽”。

  对于白手起家的民营企业家来说,资本运作实践经验相对欠缺,对境外资本更是知之甚少,鲜明的卖方市场和专业知识的匮乏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有机可乘的空子。犯罪分子利用域内企业向新兴产业转型的急切心理,借用“境外资本融资”、“筹划企业上市”等名目,以所谓的“资本运作国际惯例”,骗取企业支付巨额的“考察费”,这些所谓的“融资机构”能够得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给了企业足够“专业”的印象。

  事实上,按照商业惯例,应该是由投资方对项目企业进行考察,并形成投资报告,这过程中形成的费用也应该由投资方自行承担,但民营企业被巨大的融资金额吸引,又对项目急于求成,往往对对方的融资能力缺乏核实,就把一笔笔的考察、报告费用先支付给了对方,觉得相对于融资金额来说,这简直是“小钱”,等到资金无法落实,项目无法上马,才幡然醒悟。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此类犯罪活动由于涉及融资等专业领域,且以境外公司的身份出现,犯罪分子极易得逞,事后一旦要追究犯罪分子法律责任,也面临境外取证难、专业知识不足等困难。在安融集团这件案子中,如果没有其因另一起侵权纠纷而发现的证据,司法机关也将面临取证、定罪的困难。据悉,此类犯罪活动除在无锡外,在国内其他城市也时有发生,不仅对企业造成费用的损失,也影响了企业转型发展进程,损害了民企投资积极性,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为此,法官建议广大企业主对以融资为名行骗的行为积极警惕,在融资、投资过程中加强法律防范意识,提高金融知识素养,避免陷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华 茜 钦 骏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邓永胜】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