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男子席某某因酒后无证驾驶套牌摩托车被起诉,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建议法庭处以—至三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但主审法官称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是,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如何量刑还需征得上级法院意见。(5月16日《南方日报》)
从上述新闻来看,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番讲话,现已快速“落地”。也许新一轮争议将不可避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律有以
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鉴于此,我觉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有必要尽快对“醉驾入刑”之争作出明确回应。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醉驾入刑”的立法意图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如公众所愿的,“一醉驾即犯罪”;二是如张军副院长所言,允许法院在审理醉驾案时可以根据情节、危害的轻重酌情判处。如果是前者,那就
要立即采取相关技术手段,使这一意图不受《刑法》第13条的约束;如果立法意图允许根据情节、危害的轻重来审理醉驾案件,那就应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醉驾案件中何为“情节显著轻微”、何为“危害不大”作出具体界定,以防审判人员拥有过大自由裁量权而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如果觉得一时难以确定,不妨立即公开征询民意,然后再作结论。
在醉驾入刑这样的舆论焦点面前,沉默不是金,我期盼权威裁判早点到来。吴应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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