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都规定不能查乙肝,而且不能以乙肝携带为由拒绝录用,公司为什么还不录用我呢?”因入职体检查出乙肝,小郑被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熊猫”)拒录。日前,小郑将中电熊猫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中电熊猫拒绝录用事实违法,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等四万元。今天上午,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毕业生:携乙肝被解约,状告招聘单位
小郑系东南大学2010届毕业生,在2009年11月参加了中电熊猫的校园招聘会,并顺利通过了面试,随后与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2010年8月15日,小郑按照公司规定准时报到,“一切都非常顺利”。小郑本想着马上就可以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了,然而接下来的事情却出乎他的意料。8月18日,也就是小郑到公司的第三天,他和新同事一起参加了公司统一组织的入职体检。但9月2日,公司又要求其和部分员工进行复检,小郑突然有种不好的预感。果然,在9月13日,公司领导告诉他因为体检查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所以要和他签订解约协议。
“为什么要解约,就因为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吗?”此后,小郑多次找公司协商希望能留在公司,但公司仍然拒绝接受。9月28日,小郑在被逼无奈下与公司签订了解约协议,离开呆了一个多月的公司。“离开公司后,我感到异常迷茫,心里也对公司的行为充满了疑惑……”小郑说。在这个过程中,小郑想到了网上求助,就在其查找资料过程中,偶然发现了北京一家叫做“益仁平”的乙肝维权机构,于是他试着与该机构取得了联系,在机构工作人员的解释下,小郑了解到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了解情况以后,小郑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用人单位涉嫌乙肝歧视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而且去年2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发布的通知也明确提出,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聘)用或者辞退、解聘。所以中电熊猫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规政策,侵犯了小郑的平等就业权,已涉嫌乙肝歧视。”小郑的代理人、曾以公民身份代理过多起乙肝歧视案的江南表示,最近几年乙肝病毒携带者提起诉讼的案例越来越多,而且有相当部分被告是国企,所以国企在消除歧视方面需要起带头作用。记者联系中电熊猫法务部后获悉,他们不录用小郑是有依据的,卫生部门、劳动部门都认可,他们已准备好了证据材料,积极准备应诉。
维权机构:国企应带头消除乙肝歧视
记者随后联系上了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律部主任、为小郑提供法律援助的杨战青。杨战青表示,医学上已经确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生活、就业,去年2月份三部委的通知也明确禁止在入职体检中检查乙肝五项。国企在用工方面的制度规定和处理办法是大部分私营、外资企业效仿的对象,所以国企如果严格遵守三部委《通知》,对国企招聘人员及私企、外企招聘人员都会有积极影响,将会大大促进乙肝歧视的消除。然而,在消除乙肝歧视方面,国企目前的做法并不能让社会满意。益仁平中心曾做了一份《2010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在调查的包括13家食品药品企业在内的180家大型国企中,有110家企业明确表示入职体检时要“检测乙肝项目”,所占比例高达61.1%,只有42家企业表示入职体检时“不会检测乙肝项目”,占调查总数的23.3%。超过六成的国企在入职体检时仍违规检测乙肝项目,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仍无保障。被调查国企中,有63家企业明确表示“乙肝携带者不行,完全不会考虑”或“大三阳不行,小三阳可以”,即对乙肝携带者具有明显歧视行为,占调查总数的35%。表示“不会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企业有76家,占42.2%。
本报记者 罗双江
链接: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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