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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困扰六成职场女性 法律概念界定遇尴尬

2011年05月17日 14:26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被有意无意地拍一下肩,搂一下腰,被迫听带有性含义的黄色笑话……在职场中,不少女性都有过这些遭遇,这正是性骚扰。日前,记者从企业建立防治职场性骚扰机制研讨暨经验交流会上获悉,性骚扰在职场已经非常普遍。

  六成职场女性受性骚扰困扰

  职场性骚扰指的是发生在招聘或工作场所,违背对方意愿,具有性含义的言行。

  不少人对性骚扰存在一个误区,以为很少见。但实际上,性骚扰已经非常普遍,影响了40%~60%的职场女性生活。根据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妇女观察”对北京、广东等四地共2000份调查问卷显示,有19.8%的被调查者承认自己遭受过性骚扰,23.9%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曾目睹或听说本单位其他职工遭受过性骚扰。而据中国职场性别歧视调查显示,大约每25个女性中就有一名女性遭遇过强行性行为。

  而当发生性骚扰后,只有45.6%的被骚扰者会明确警告骚扰者;会向单位人事部门、工会或者管理者投诉的员工也仅占34.3%;而选择司法诉讼和报警方式的比例均不到1/5;但选择屈从和睁只眼闭只眼的却高达54.4%;多数受害人都选择了隐忍或离职。

  另外,调查显示,在受到性骚扰的群体中,20岁至29岁的年轻人占最大比例,达到57.5%。

  违背对方意愿即构成性骚扰

  根据此次调研的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指导手册,只要符合以下条件,都可以认定发生了性骚扰事件:违背了被骚扰者的意愿,令其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吓,让被骚扰者有合理依据相信,只要其拒绝或抵抗,就有可能导致在录用或升职过程中的不利后果,或者会造成敌意的工作环境等。无论骚扰者出于何种动机,品行好坏与否,也不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曾存在“亲密关系”,都不能改变性骚扰这一性质。

  比如,某员工在工作场合经常当众讲述“黄段子”,某位女员工对此感到难堪甚至恶心,并如实告知了该名员工。可是,该员工置若罔闻,仍继续讲。由于违背了这名女员工的意愿,所以对她来说,就构成了性骚扰。

  性骚扰概念法律无界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正,性骚扰首次入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而违反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既然已经入法,可为什么大多数性骚扰受害者还是不敢站出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李莹认为,防治职场性骚扰还面临两大主要障碍:一是传统观念的影响。这有关女性的贞操观,而且很多人还指责遭到性骚扰的女性,认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使女性处于弱势地位;二是救济途径的不畅,立法的缺失与不足。法律并没有界定性骚扰的概念,职场性骚扰问题没有在劳动法律中体现,企业的雇主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职场性骚扰行为10项指标

  ■被反复凝视身体敏感部位或被带有性意味地长时间注视;

  ■他人身体故意靠近;

  ■他人通过电话、手机或信件挑逗或性暗示;

  ■他人以性为内容进行辱骂;

  ■他人以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提出性要求;

  ■他人做出猥亵动作,包括手势、暴露性器官等;

  ■被人强行抚摸;

  ■被人强行搂抱;

  ■被人强行亲吻;

  ■被人强迫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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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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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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