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三: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度?
苗欣介绍,夏俊峰在到案后供述是其提出“有事说事,不行我和你们回队里,再接受处理”。他对当时城管执法队员的处理不服,想讨个说法,同意去办公室处理,在二审庭审中夏俊峰也表示同意去,所以不存在执法人员胁迫、甚至于非法拘禁夏俊峰的问题。
被害人在办公室内是否殴打了夏俊峰?夏俊峰杀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度?这是本案关键。
庭审中,控方(检察院公诉人)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执法队员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但是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在办公室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此无法证实夏俊峰进入办公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
对被害人的死亡,夏俊峰一直供述,是他被殴打后,乱划伤刺中的被害人。苗法官说,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为扎刺伤,穿透了身体,而且要害部位并无划伤,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据此不能认定上诉人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更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另一位审理法官刘娜娜介绍,夏俊峰左前臂内侧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是夏俊峰被抓捕时,夏俊峰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拍摄的。按常理分析,如果有其他伤情,夏俊峰也会出示。而在被抓捕当天的入监体检显示,夏俊峰除了手指截指(本人称是杀人时紧张自伤造成)并无其他伤情。
正当防卫的一个要件是要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夏俊峰与两个城管在办公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证人来证明。
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邢志人教授分析,能否构成正当防卫,要具备法定条件,即面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针对不法侵害人采取了抵抗或反击行为,并且符合法律上限度的要求。本案关键是,是否存在着城管人员实施的紧迫性、攻击性的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现有证据显然不支持这一点。退一步讲,即便是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如果不是采用致命手段并且可能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也不能认定夏俊峰是正当防卫。因为从后果来看,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行为,若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是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目前从夏俊峰的伤情上看,只有左臂前侧有小块皮下出血,不能证明受到致命暴力侵害。从夏俊峰刺杀手段、程度和结果上,明显超出了法律的要求。
疑问四: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针对夏俊峰的行为构成何罪问题,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辽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认为,夏俊峰持刀连续刺扎二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并直接导致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心脏)、力度、次数(5刀)、深度均反映出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11分钟,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不存在及抢救不及时的问题。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2009年5月16日的11时08分左右,而送到医院抢救的时间为当日11时19分,从被害到就诊所用时间大约11分钟左右。从法医鉴定结论证实二被害人的死因看,均系被刺破了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疑问五:夏俊峰和崔英杰案是否可类比
辩护律师和一些网友认为,夏俊峰这个案件和北京崔杰杀死城管判死缓可以类比,但邢志人认为有很大区别,尤其是后果上不一样。崔杰杀了一人,而夏俊峰身背两条人命和一个重伤,属于多人死伤,后果特别严重,在排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激情杀人等因素后,判死刑可以说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