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人在取款机上安装读卡器、摄像头,导致李某的11万元存款被盗,李某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近日,津市市法院审理这起储户存款被盗取案,一审判决李某胜诉,银行赔钱。
2010年12月的一天,李某因查询货款是否到账,来到某银行自动取款机进行查询操作。当晚,李某收到短信称,其名下的储蓄卡已被人取走11万元。李某半信半疑,次日一早便到该银行核实,工作人员告知11万元已被他人在异地取走。李某随即报案。
警方通过监控录像显示,犯罪嫌疑人在李某查询的前一日,已在取款机上做了手脚,安装了读卡器、摄像头,致使李某卡内的信息被窃取,并通过伪造储蓄卡的手段在异地取走李某名下的所有存款。李某与银行交涉,银行拒绝承担责任。2011年1月,李某将发卡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全部损失。
近日,津市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与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同时这也是其安全、保密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犯罪嫌疑人窃走存款,说明银行存在重大安全漏洞。加之原告系一般客户,不具备专业知识,仅进行查询操作,没有义务也难以辨别柜员机安装的非法装置。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该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潇湘晨报 肖婵 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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