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警发悬赏 通缉越狱犯
皖警发博文 抱怨不兑现
警察该不该领10万悬赏金?
新闻事件
皖警抱怨没领到湘警赏金
2009年11月15日,湖南常德德山监狱在押犯刘宏从监狱翻墙脱逃,当月26日湖南省公安厅悬赏10万元通缉刘宏,表示对提供重要线索或直接抓获罪犯的,将奖励人民币10万元。公安部也高度重视,次日将刘宏列为B级通缉犯。
刘宏越狱后四处逃窜。2010年9月1日凌晨,刘宏伙同他人开车来到安徽省安庆市一药房仓库,撬门入室盗走了40万元药品。同年11月18 日晚,安庆警方在南昌警方的配合下,将逃窜至安庆的刘宏抓获。11月22日,安庆警方通过指纹比对,证实刘宏正是被公安部通缉的常德越狱案主犯。
近日,安庆公安局宜秀分局一位警察在《悬赏10万元的逃犯抓获后》的博客文章中透露,他所在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抓获刘宏后,湖南狱方和警方只字不提悬赏的事,工作人员说回去向领导报告,但数月后杳无音信。这位警察和刑侦大队领导赶赴常德,要刘宏脱逃罪的相关材料,对方好酒好饭的招待,再三表示感谢,但就是避而不提悬赏10万元的事。
双方说法
安徽警察:悬赏不是“玩过家家”
这位安徽警察称:“监狱领导与我局刑警一起吃饭时,只说谢谢,不说兑现。我们也不是穷得要靠人家奖金过日子,我们也只字不提奖金,只提合作以及打击犯罪的责任和义务。将罪犯绳之以法,是我们共同的目的,不能为了钱而伤了和气,丢了面子,不能为了钱而忘了公安的职责!……刘宏逃跑时,他们急于抓到的心情可以理解……刘宏被抓到了,悬赏单位的心情也平静了,平静得像个玩过家家的孩子。”
但事后,这位民警回复媒体记者“不想惹麻烦”。对于事后他的博客被设置访问权限,他在微博中表示“自己也无法打开”,“被封口了”。
湖南警方:“我们并不是想赖账”
常德市公安局宣传科一负责人告诉媒体记者,逃犯刘宏从德山监狱越狱,德山监狱直属省监狱局管辖,抓捕和落案后的交接都没有通过常德市公安局。这位负责人认为,既然承诺了悬赏,就应该支付。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一位高姓主任在电话中告诉媒体记者,悬赏的发布主体是省公安厅,而且10万元奖金当时是针对两名逃犯。“我们并不是想赖账,但到底由哪个部门来支付?10万元如何分割?这些都还没有确定。”
湖南省司法厅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工作人员说,如果是普通老百姓提供有效线索,申领奖金是很自然的事情。但地方警局向外省警方索要悬赏奖金,在他的印象中还没有先例。
跨国案例
巴西警方放弃500万美金悬赏
2007年8月7日,巴西联邦警察在圣保罗逮捕了美国在全球通缉的最大毒枭之一、哥伦比亚毒枭阿巴迪亚后,决定放弃美国的500万美元悬赏。
巴西联邦警察局高级官员表示:巴西没有关于警方破案领取悬赏的法规,打击贩毒和洗钱是宪法赋予联邦警察的职责,警察不能抱着领取赏金的期待去工作。联邦警察局的经费全部列入联邦政府预算。
公众热议
对领赏质疑声高过兑现承诺
安徽民警的博客文章一出,立刻引起社会公众的一片热议,大家对于“安徽警方是否该拿10万元奖金”各持己见。
一些人认为,发布悬赏公告是一种公开的承诺,就应该兑现,否则就是失信,尤其是对于国家机关来说。网友seaman1称:“连政府部门都言而无信,难怪社会诚信缺失,人心不古了。”
但更多的人则对警察申领悬赏奖金提出质疑:警察的职责不就是抓罪犯的吗?为领取赏金办案,有违社会公德。有事主担忧地说:“我的案子可没悬赏奖金,警察会不会重视呀?”
律师视点
悬赏公告应属于合同要约
北京市循义律师事务所张程远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发[2000]26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将悬赏公告纠纷置于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中。这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是将悬赏公告纠纷作为合同纠纷来处理的。
张程远律师认为:“悬赏公告发布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就应该属于一种要约行为,算是一种承诺,是民事法律当中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立功人员,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依据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去处理。”
民警抓捕罪犯是法定职责
但是,张程远律师同时认为,此案中的安徽警方并不属于悬赏公告权利主体的一方。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和第6条规定,抓捕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是人民警察义务。此案中,安徽警方抓获罪犯,是法定的义务,不是悬赏公告的受益主体,不应该按照悬赏公告的内容主张权利。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马里律师也认为,嫌犯越狱后,又跑至安徽作案,涉嫌刑事犯罪,安徽警方依法立案并将其抓捕,是其法定职责。
悬赏主要为动员社会力量
张程远律师说,悬赏是警方为了快速破案,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抓捕行动的一种措施,原本就不是刺激办案单位缉拿犯罪嫌疑人的。根据《警察法》的规定,即使是非地域管辖范围内或不当班的民警抓获了被悬赏缉拿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也是在履行法定义务。
而对于没有抓捕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义务的人,在警方抓捕过程中立有一定功劳的,则应当按照悬赏公告的内容为其兑现。这其中包括保安人员,他们也不受《警察法》的调整,可以作为悬赏公告权利主体的一方,按照悬赏公告主张权利。
公权力完全利益化危害大
张程远认为,公安机关应完善内部奖励机制,对抓获罪犯的予以记功或者奖励,但是这与悬赏公告不是一个性质。如果公安机关都把悬赏金作为抓捕罪犯的动力,作为去不去抓捕罪犯的要件,那么人民警察的职责就变味了。如果民警按照悬赏公告去主张权利,将会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法律规定,相当于把公权力利益化了,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
法律建议
立法规范悬赏 完善内部奖励
马里律师认为,对于“法定职责”的公职人员来说,如果其工作积极,对社会、民众有贡献,对其奖励完全符合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公有制社会分配原则,不仅无可厚非,还应提倡。
但他同时提出,对于“内部奖金”,应有法律进行严格限制,如规定侦破特别重大的、对于社会和民众有严重危害性的刑事案件,方可“内部重奖”,避免以重奖作为优先办理案件的主观标准。
另外,“悬赏奖金”是否只能统一由国家财政资金划拨?应否一律禁止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或刑事案件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或民警提供“悬赏奖金?”诸如此类问题方是我们应当积极思考的问题,也是立法部门应当立法规范的问题。”(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