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后,看见美女去搭讪,结果引发斗殴,导致一人死亡。昨日(17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2010年10月26日3时许,被告人余明龙、李有才、罗兴等人与朋友在贵阳市永乐路77酒吧门口时,李有才因看见被害人张维一方一女孩很漂亮,就故意上前拉对方的包包,挑逗这名女生,结果引起双方互殴。期间余明龙持刀将张维杀伤,张维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有才被对方打伤后送往医院治疗,同日被抓获。罗兴、余明龙逃离。10月27日罗兴到警方自首,经过网上通缉余明龙在湖州市长兴县被抓获。
昨日的法庭上,受害者家属很早就来到法庭之外,人数众多,法庭的过道上都挤满了人。上午10点,3名被告在法警的押解下坐在了被告席上,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李有才、罗兴表示不持异议,而余明龙则称被害人当时是自己撞在刀尖上来的,并不是有意识要杀对方。
公诉人就余明龙的说法提出异议,认为案发当日,几名证人都看见余明龙随身携带着刀,在与张维等人群殴时,将刀掏出来捅到张维身上。
在法庭陈诉阶段,李有才表示,当时都是因为喝醉酒了,无意识的去想和美女搭讪,谁知道就引起争执,感觉很后悔,其余两人表示只是帮朋友忙,谁知道下手没有轻重,误杀了受害人,希望法院从轻处罚。本案将择期宣判。(贵州都市报 记者 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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