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时间,在多家银行申办信用卡,恶意透支近7万元,并拒不还款。昨天,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认定焦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2年6个月,同时禁止其在缓刑期内申请和使用信用卡。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南京的首个“禁止令”。
此前,徐州铜山区、南通市港闸区、苏州吴中区等地也已发出缓刑考验期的“禁止令”。徐州铜山区判令醉酒斗殴的魏某在2年的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饮酒,南通市港闸区则在以盗窃罪判处一女子缓刑时,禁止被告人一年内与有盗窃前科的人交往,否则,法院将依法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玄武法院主审法官徐海说,发出“禁止令”,主要是考虑缓刑期内,焦某无法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不适合申请使用信用卡。在我国《刑法》中,此前判处缓刑的人通常只接受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管,只对严重涉及犯罪的行为,才依法撤销缓刑。而此次“禁止令”的施行,将可以撤销缓刑的范围扩大。(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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