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昆“代言”壮阳药,朱时茂服用后称有显著疗效?即便这个广告有照片,但是还是不靠谱。著名相声演员姜昆以肖像权、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陕西某医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被告方赔偿各项费用30万元。昨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姜昆未到庭,被告减了7个
据了解,2009年下半年,姜昆无意中得知郑州聚龙堂药店等药品经营者,在销售“黄金仲马”保健品过程中,印发了大量“健康之路黄金仲马专刊”广告。但在该刊物头版上,却未经姜昆同意,刊登了姜昆的大幅照片,并在照片右侧以姜昆的口吻宣称“黄金仲马”的疗效。而尾页上,还有朱时茂等人服用“黄金仲马”后,声称疗效显著的广告,以及世界卫生组织性医学理事会理事长、国际性生殖学会名誉主席等“世界著名专家”的见证宣传。
对此,姜昆感到非常不满。去年11月,姜昆将9家侵权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30万元。由于部分销售公司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11年3月,姜昆撤回对其中郑州7家销售单位的起诉。
昨天上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现场,原告姜昆并未到庭。二被告分别是陕西某医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但诉讼标底并未降低。
姜昆要求公开道歉,赔偿损失30万元
原告姜昆诉称:被告陕西某医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为销售其生产、经销的“男性高级养生品牌”黄金仲马,在其制作、发放的“健康之路黄金仲马专刊”广告上,在原告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的照片印制在该广告上,冠以著名笑星姜昆强力推荐的虚假内容。以原告的口吻称:黄金仲马使原告找回了做男人的自信与轻松。
在销售过程中,虚假称是原告为该产品做的广告,让消费者尽可放心服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而未经公民本人许可,任何以经营为目的而擅自使用或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均属法律禁止的侵权行为。原告的行为已经误导消费者认为“黄金仲马”就是姜昆极力推荐的产品,且可以放心使用。而事实是姜昆对此毫不知情,更不存在向消费者极力推荐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客观上也是对消费者的欺诈。
因此,原告姜昆要求二被告销毁印有原告肖像及强力推荐内容的“健康之路黄金仲马专刊”广告,停止在销售过程中假称原告广告推荐黄金仲马的侵犯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在《大河报》等省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而被告陕西某医药工程有限公司称:原告诉称的小广告不是该企业制作及发布,该产品也不是该企业生产,系假冒该企业批号。被告某超市称:不是直接的销售者,也没有制作小广告,与出售该药物的药店是租赁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姜昆的代理人表示,“黄金仲马”在郑州销售多年,而陕西省安泰堂生物医药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设有办事处,却并未发现制止,其中存在利益关系。而“聚龙堂”药店因未依法参加年度检验,已于2008年被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超市作为出租方审核不严,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未当庭宣判。( 大河报□记者韩景玮魏浩王玮皓通讯员张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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