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昨日传出的消息,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对“醉驾”是一律刑事立案,而且还将继续下去。即便一个是执法机关,一个是司法机关,但这样的态度,与两周前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提出“醉驾应视情节确定入刑”的言论,实在大相径庭。
法律链条上的不同环节,对法律的理解与认定不同,带来的必是各地在执法中的困扰,甚至同一地在不同环节上的自相矛盾。比如,不久前,公安部表态,醉驾将不能取保候审,但最高法表态,情节轻微者可取保候审。
自今年2月,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以来,叫好声不绝。从实际效果来看,酒后驾车的大大减少也体现了立法初衷。
因此,当最高法通过非正式渠道,发表“醉驾入刑应视情节处置”的言论后,激起轩然大波也是可以想见的。
最高法的言论可视为某种角度的司法解释。不管醉驾引起多大的公愤,用刑法一刀切某个行为,显然不够严密。最高法解释的原因,并非人们所臆想的,为某些特权者开脱,或者为高晓松式的名人赦免,而仅是以司法论司法。因为,醉驾入刑是通俗的描述,在刑法中,醉驾是作为危险驾驶罪被列入的,酒驾和醉驾在行政处罚中也有明确规定。那么,何种情况处以行政处罚,何种情况入刑,行政处理与法律处理如何对接?
但是,就民众而言,讨论并非是“醉驾如何治罪”的司法问题,仍是“醉驾是不是入刑”的立法问题。而且,在某程度上说,也是出于对司法环节的不信任,将“情节轻微,裁量而定”这样的说法,解读为“弹性执法,为特权开脱”。
从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部门来说,一律立案,从严执行,虽可大快人心,但有没有执法过度的可能呢?
因此,既然这一争议颇大的法律条款,民众,执法部门,司法部门都有不同观点,那么,它需要的就不是司法解释,而是立法解释。
应该说,与之前的“交通肇事罪”以结果论罪不同,“危险驾驶罪”以主观论罪,它并不以造成的结果来裁定责任。它是为了遏制危险驾驶行为,预防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而设定的。但任何法律都要确保人们既没有法外开恩,也没有司法过度。因此,如今,“醉驾入刑”出现这么多分歧的时候,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应对其有相应的立法解释,那么各地在执法过程中,不致产生困扰或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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