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5月19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萧法)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今天对“11•15”杭州地铁湘湖站坍塌事故中的八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八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处以三至六年刑期。
2008年11月15日15时15分左右,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发生坍塌,造成死亡21人、重伤1人、轻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4962万余元的重大事故。
经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冒险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加之基坑监测失效,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基坑周边地面塌陷。
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梅小峰在不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情况下全权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和安全质量管理。在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无视安全生产法规,未按施工方案、施工要求,盲目组织施工。为赶施工进度,明知存在基坑超挖、钢支撑跟进不及时等多项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曹七一在没有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负责工程质监、资料填报等工作。在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明知基坑西侧路面出现裂痕和地连墙发生位移,曾出现四次监测数据超报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还指使侯学、洪祥修改监测数据后上报以隐瞒监理和业主方。
卢光伟在“北2基坑”开挖时,明知存在未及时浇筑混凝土、土方超挖等安全隐患而未予制止,并同意将“剪刀撑”从原设计图中去掉。
洪祥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发现基坑地表沉降及墙体测向位移均超设计报警值后,在曹七一的指使下隐瞒伪造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后又将监测数据等资料销毁。
侯学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对实际监测点位少于规定数量、监测点位布置不符要求等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对监测人员伪造监测数据不予制止,事故发生后参与销毁监测数据。
蒋志浩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审批及施工报验单的签认上严重违反监理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也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
方继涛长期不到岗,未履行法定责任,对施工中安全管理严重失职、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监督失察。
金建平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监管、处置不到位;对发现监测单位冒名顶替等严重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严重失职。
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八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八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判决:原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梅小峰判有期徒刑六年;原项目部总工程师曹七一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原项目部质检部部长卢光伟判有期徒刑五年;原项目部监测员洪祥判有期徒刑四年;原项目部监测负责人侯学判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原项目部施工监理单位总监代表蒋志浩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原项目部经理方继涛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驻湘湖站业主代表金建平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