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没签劳动合同,下班路上发生车祸,惨被撞成植物人,更惨的是,悲剧发生后,在受害人还没和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公司两股东悄悄将公司解散。在此情况下,受害人还能追索到赔偿金吗?
5月17日,无锡市南长法院调解了一起市首例植物人状告公司股东案件,法官当庭将首笔28万元赔偿款交至原告母亲手中。
22岁的回族青年杨某原为某配件有限公司员工,其与公司并未订立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曾替其缴纳社保费用。2008年6月的某日,小杨于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致颅脑损伤不幸变成植物人。
2009年7月,南长法院确认小杨与配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方面表示不服,遂向中院提起上诉。同年10月,配件公司又将上诉撤回。2009年9月,该配件公司在未告知小杨的情况下组成清算组,并于2个月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注销。
2010年2月,小杨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小杨母亲张女士认为公司此种行为实为逃避赔偿,存在恶意注销嫌疑,遂将两名公司股东告上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因工伤而产生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45万余元。
南长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股东注销公司的行为确实使小杨的权益严重受损,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法官考虑到小杨家庭所面临的困境,综合两名股东的实际履行能力,联合南长区总工会携手调解,最终缩短了原被告双方要求的赔偿额差距,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由两名股东支付小杨工伤赔偿款51.5万元,其中28万元在签订调解协议的同时以银行本票的形式即时支付,余款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
结案当天,小杨母亲张女士手握被告方给付的28万银行本票,双眼含泪向法官连声致谢。
李宁倩 佘君红 路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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