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肇事前日被北京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了该罪法定最高刑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此案引起了有关“名人”与罪罚问题的持续关注和讨论。
一提到“名人”,多少总会使人有一种肃然起敬、望而生畏甚至心生羡慕的感觉。凡是“名人”则多少都有为众人所知的能力、能耐或者某一方面的成就。其实,世上之人大多是各有所能的,只是绝大多数人在默默无闻中重复从事着某种普通职业,愿意去过尽可能平静的生活。这也使得少数人得以日益凸现与活跃,渐渐成为“名人”,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人物,当然,他们也就会成为“众矢之的”——这或许就是生活的辩证法和社会常理。
“名人”的开拓、创新精神和成果,常常引领着世界不断进步和向前发展,他们的所思、所想,往往超越常人,他们给人们带来新思维、新科技、新视觉,让更多的人分享现代文明的果实,当然也让人体味生活的多元、多彩和乐趣。所以,“名人”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受到众人的尊敬甚至崇拜,自然都无可厚非。
不过,“名人”的名气和能力,或许更多的是一种天赋、技能、水平和名声的称谓,它本身并不包含人格、伦理、道德等价值倾向的预设和评判。但事实上,“名人”给社会带来的不仅仅是物质水平、精神层面的提升和享受,他们(尤其是作为“公众人物”的能人)常常成为人们人格精神的重要依托和期望。当某些“名人”做出有悖公德、危害公众利益,甚至直接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之时,他们对人们道德情感、社会信赖甚至政治信仰所构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普通之人。这也是我们之所以不能同意对所谓“名人”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给予网开一面、普遍从宽的重要缘由。
“名人”应力争成为社会良心的代表和社会良知的载体。他们必须坚守社会生活和个人行为最基本的伦理底线,应当用自己那个群体及其个体行为所体现的高尚人格和精神品味去感染和引领社会——这是他们对于这个社会应负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伦理使命。
当然,对于“名人”的罪与罚,也不能“一刀切”式地适用法律,并非全部都需要“杀鸡儆猴”般地予以“定格”重判、毫不宽恕。“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立法者通常只按通常情况立法。因此,结合案件情状,将法律设计上的一般公正转化成具体案件裁量中的个别公正,便成了司法的使命,也是司法公正的要义。(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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