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学会专门针对上海独身老人的一项调查也显示,92.2%的老人渴望再找一位老伴共度晚年
上海当地媒体的一项调查却显示:69%的受访老人认为“黄昏恋”的主要障碍是“小辈干涉”。在上海静安寺街道老年交友沙龙中,成功找到老伴的1000多名会员中,有一半左右的人选择同居而不结婚
● 再婚老人离异案件中,一半以上是因为财产问题而分手
● 子女反对丧偶的父母再婚,更重要的是出于经济利益考虑
本报记者刘建
“自己父母重新组建家庭后,小辈肯定要担心房子、钱的问题。”
王女士也认为,“家里多个外人,资产要‘重组’,多少会有抵触情绪。”
……
如今,社会对老年人再婚已经很宽容,许多老人也冲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大大方方走进婚介所寻找老伴。但是,《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在上海市采访发现,许多老人谈婚论嫁时,却遭到了儿女的反对,理由多为子女赡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如何才能在保持家庭和睦的同时,使老年人再婚的权利免受侵犯?相关人士建议,有关部门对老年人再婚中的婚姻登记、财产婚前公证等事项应加强引导和规范,以法律手段保障家庭成员的和睦相处。
“黄昏恋”遭“小辈干涉”
年近古稀的吴教授中年丧偶,4年前,他通过银发婚介所认识了朱医生,两人情投意合、互相照顾。吴教授觉得两人很适合,于是告诉子女要去办结婚证,却遭到子女们的强烈反对。先是大儿子说“有她没我”,继而小儿子也开始冷嘲热讽,说他们“老不要脸”。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发现,随着老龄化社会来临,老年人追求生活质量的意识在提高,“黄昏恋”早已不是新鲜事。“现在很多老年人都有找个‘老伴’的意愿,每个月都有近千名老人来参加我们组织的各类婚介活动。”上海退休职工活动中心银发婚介所的任海华说。
上海市老年学会专门针对上海独身老人的一项调查也显示,92.2%的老人渴望再找一位老伴共度晚年。
“老年夫妻之间互相帮助、体贴、谅解、支持,相依为命、相濡以沫的感情,是老年人幸福生活的重要支柱,即使子女很孝顺、保姆服务很周到,也无法替代老伴的作用。”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厉曙光分析说。
然而,上海当地媒体的一项调查却显示:69%的受访老人认为“黄昏恋”的主要障碍是“小辈干涉”。在上海静安寺街道老年交友沙龙中,成功找到老伴的1000多名会员中,有一半左右的人选择同居而不结婚。
“子女反对丧偶的父母再婚,不仅是因为感情上无法接受,更重要的是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尤其是老人去世后房产和遗产的划分问题。”任海华说,从这些年的情况来看,同居而不结婚的老人,倒可以与对方的子女相安无事,一旦领证结婚,家庭矛盾反而增多。
静安寺街道老年协会秘书长柏万青说,老人再婚最难的是来自子女的阻挠,这背后,财产的分割是主要驱动力,子女不想第三者来分家产。
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统计,再婚老人离异案件中,有一半以上是因为财产问题而分手的。由于是“半路夫妻”,黄昏恋的老人们的财产和子女的利益经常产生矛盾。
靠协议智闯“黄昏恋”障碍
裴阿婆退休前是上海松江区某小学的音乐老师,1988年丈夫去世,此后20多年她一直单身。3年前,裴阿婆来到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敬老院,因为个性开朗,裴阿婆当上了楼层的小组长。去年年中,裴阿婆注意到新来的徐老伯整天闷闷不乐,独来独往。当时正好举办上海世博会,裴阿婆是志愿者,院长就让她多关心徐老伯。未料到,这一关心,倒关心出感情来了。
当两人决定结合在一起时,问题来了。今年春节前,两位老人各自向儿女们开了口,小辈们都没答应,原因就是担心财产、居住等问题。两位老人打算写一份保证书,“保证结婚后不会住到子女家,女方以后也无权分得财产”。可公证处说,这个保证书无法公证。
此时,居委会想出了一个折中的办法——在户籍警、居委会的见证下签署协议,承诺百年后,互相不侵犯对方儿女的权益。协议书上,居委会书记、户籍警以及双方子女都分别签字,并盖有居委会公章,协议书也一并保存在居委会。今年4月,两位老人终于在普陀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老年人也和年轻人一样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子女以种种理由加以干涉,就是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是违法行为。”任海华说,其实对于单身老人再婚后可能会发生的财产纠纷问题,可以通过婚前财产约定、财产公证等法律手段加以解决;有些老人同居前也会签署协议,对房产等作出约定,不过这需要老人双方及子女都有比较高的文化和法律意识。“从我的经验来看,一旦老人签署协议,来自子女的阻力就会小很多”。
老年人再婚需加强引导规范
上海当地媒体的调查还显示,绝大多数受访者支持“黄昏恋”。至于是否需要签订一份协议,明确一些现实问题,受访者意见不一:认为有必要的占42%,事前说说清楚也好;34%的人认为“没必要”。有的受访者说,老人要的是心灵上的伴侣,不必太在意财产。还有的受访者认为,只要父母开心、在一起幸福就好。
如何解决老人再婚牵涉的财产问题,让老年人安宁地享受晚年生活,使家庭团结和睦,已经成为当今社会重要问题。
对此,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弟建议,对于单身老人再婚后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问题,可以通过“婚前财产约定”和“财产公证”等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双方可事先通过协议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情况。“比如,针对老人和子女的担心,再婚老人就可约定婚前的财产为个人所有,婚后的退休金等财产为两人共有”。
上海律师富敏荣认为,老人再婚前,能够明明白白确定各自的财产权,可以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确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通常的做法:一是子女们提出的对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要求,应予以支持。死者的遗产,应由包括诸子女在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二是老人原来与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产。三是再婚双方各自确定本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研究员徐勤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婚前见证这种形式毕竟还是个新的尝试,有一定的局限性。”通常情况下,在再婚生活中,老年妇女付出的比男性老人多得多,而她们的生活质量普遍较男性老人差,面临的困难及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也比男性老人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