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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研讨醉驾入刑问题 建议可适当采取取保候审

2011年05月23日 07:1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醉驾入刑以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成为北京因醉驾受到顶格处理的第一人。5月19日,高晓松的助理代替高晓松发布微博,表示对于6个月拘役并处4000元罚金的一审判决,不会进行上诉。

  同一天,北京醉驾获刑案件相关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举办。十余名专家学者围绕办案时间能否延长、该不该有情节限制、能否采用取保候审、涉案证据如何认定4大焦点问题展开讨论。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在刑拘期满前,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在没有法定延长刑拘期限的情况下,刑拘的上限是7天。

  “7天是很紧张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谈到,在处理醉驾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警方在现场查获之后,要进行检测和收集证据。检察院要受理和审讯,法院要公告和审理。如果今后案件增多,就会存在7天的拘留期间不能满足的问题了。

  在高晓松案中,辩护律师当庭提出了新的证据,检察官根据情况当庭作出判断。“如果之后的案件在审理中有一方在庭上出示新的证据,势必会拉长审判时间。”王新环认为,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于延长侦查时间有着严格的规定,而逮捕又不适用于最高刑只判拘役的危险驾驶罪,所以,适当延长“7天办案时间”在客观上十分必要。

  针对一些人提出的“根据情节严重、情节轻微进行划分,情节严重才可入罪”这一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袁彬表示,立法本意就是让所有醉驾入刑,不存在参看情节等问题。

  袁彬说,醉驾入刑而非酒驾入刑,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情节进行了区分。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对醉驾的行政拘留处罚,就是要与《刑法修正案(八)》对接,说明所有醉驾都要入刑。而且,现在国家规定的醉驾标准十分单一,将醉驾司机变为一个抽象危险犯,即只要喝酒了,且血液中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80毫克,就认定为醉酒。但80毫克在不同人体当中反应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可能反应的是40毫克,有的可能是100毫克,这是一个刑事标准问题。

  袁彬认为,可以对醉酒的标准进行协调,将醉酒转为具体危险犯,即采取实质的标准而非刑事的标准来判定醉驾,如按醉酒者实质行为、意识等是否受到影响来做判断。

  由于目前缺乏对醉驾入刑程序的明确司法解释,执法机关对醉驾司机采取的均是刑事拘留直至定罪判刑。针对这个问题,参会的专家学者均表示,可以适当采取醉驾取保候审程序。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志平认为,醉驾者大部分都是过失犯罪,后续犯罪的意图也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引入取保候审程序既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同时对于解决7天办案期限不够用的问题也是很有帮助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温长军认为,目前采取保证金取保候审比人保方式更合适。缴纳的保证金如果大大超过所造成的损失,一般醉驾司机是不会逃逸的。人保方式则会给取保候审造成一定困难。

  审理高晓松案时,其辩护律师对出具鉴定结果的机构的鉴定资格提出了质疑。温长军认为,从证据体系上来说,交警在现场处罚时要有证据,处理现场可以录像或者拍照;进行血液鉴定的机构应该公布相关的资质,工作人员也应当具有相关资质才能上岗。但是,验血并不是很复杂的鉴定程序,一般的医院也能做。温长军建议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将血液鉴定工作委托给社会机构或者医院,减少执法过程中的繁杂程序。

  在北京首例醉驾入刑案中,醉驾司机郭术东呼吸酒精检测仪的数值低于血液检测数值,应该以哪个为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周海洋认为,两种检验方式在效力上和证据的优先上是不一样的。血液检测数量值的证据效力应该优先于呼吸检测数量值。

  本报记者李松黄洁

  本报实习生黄思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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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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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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