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水利局将自己所管辖的车辆外借他人使用,结果该车辆出现车祸,造成一人死亡。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武陟县水利局与肇事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8年6月1日,李某无证驾驶从原某(武陟县人民政府司机)手中借得的车牌号为豫H89581的轿车,沿104省道由东向西行至小原村西路段时,因操作失误驶入公路北侧路外沟内,致车辆损坏,轿车乘坐人荆某当场死亡。
经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荆某不负责任。豫H89581号轿车系武陟县水利局所有,检验合格证的有效期至2007年8月,后未检验借给了武陟县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指挥部使用,原某负责驾驶此车。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不注意行车安全,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并逃逸,判处有期徒刑4年。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武陟县水利局拥有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但对车辆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及时投保车辆交强险,致使原告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且未对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审,致使车辆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上路行驶,存在明显过错,与李某构成过失共同侵权,应与李某连带承担事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某出借车辆时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无驾驶证的二审上诉人李某能驾驶该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次要赔偿责任。原某私自出借车辆系非职务行为,应由本人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武陟县城市开发建设和土地综合利用指挥部及武陟县人民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万余元,武陟县水利局承担连带责任;原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余元。(河南法制报 记者刘华通讯员朱建锋宋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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