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一名村委会主任,在与别的村民发生矛盾之后,怀疑对方会约人来闹事,竟然邀约了9名家族成员,将对方邀请到家里,杀死二人。
日前,此案二审开庭审理。办案人员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全案的庭审过程。
与人口角
村委会主任杀二人伤二人
2009年8月4日17时许,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捏恰村委会新寨村的村民张意,因为未获得单独的烤烟合同本,就跑到村委会主任兰进林家询问,没想到两个人言语不合,就发生了争吵,随后村委会主任兰进林报警。
罗平公安局阿岗派出所民警来到兰进林家。民警向兰进林了解情况后告诉兰,要求其冷静处理,不要激化矛盾。随后,又根据兰进林提供的情况,去寻找村民张意。
没想到,还没找到张意,民警又接到了派出所通知,要求赶快回去兰进林家处警。
原来,就在民警离开兰进林家两个小时后,有村民报警称:新寨村的村委会主任兰进林及其家族的其他人与张意三兄弟发生打架,张意已被打伤。
民警又赶回村委会主任兰进林家里,发现兰进林已经不在家中,而在其家门前,到处是血迹,满地散落着钢管、木棒、板锄、菜刀、匕首等工具,还躺着两具尸体,其中一人就是民警要寻找的村民张意。还有两名伤者被送到医院。
当晚及第二天,兰进林等9人向派出所投案,并供认了作案经过。
原来,兰进林怀疑与自己发生口角的张意驱车外出是为了约人来其家闹事,在民警离开后,马上打电话叫来自己的兄弟、儿子、侄子等人,并准备好钢管、木棒、板锄、菜刀、匕首等工具。随后,兰进林又让妻子找张意的母亲,说请张意三兄弟来将事情说清楚。当张意、张新、张程、陈聪芬先后进入兰进林家后,马上遭到兰进林等人的砍杀,造成张意、张新两死,张程重伤,陈聪芬轻伤的严重后果。
2010年6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就兰进林、兰小龙等9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0月21日,曲靖市中级法院以兰进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兰小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兰六友等7人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12年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
二审开庭
杀人者鞠躬道歉请求从轻判决
一审宣判后,兰进林等9人认为,死者也有过错,一审量刑过重,兰进林等人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法院近日在罗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有近百名新寨村村民前来旁听。
在庭审中,兰进林等人仍对其行为避重就轻。对此,公诉方称,按照法律规定,到案后乃至审判期间,如果未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可依法不予以认定为投案自首,即可不以考虑犯罪分子的从轻处罚情节。
经法庭进一步核实,案发当天,兰进林、兰小龙等9人对前来兰家询问烤烟合同的张意、张新、张程、陈聪芬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张意、张新系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张程的伤情构成重伤,陈聪芬的伤情构成轻伤。
公诉方认为,在杀害张意、张新的过程中,兰进林、兰小龙等9人手段极端残忍,其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兰进林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意见,一审法院充分考虑。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该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
公诉人还指出,兰进林作为村委会主任,不能通过合理途径,冷静处理村民诉求,反而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在本案中,被害方的过错远远小于被告方的过错,且兰进林应负主要责任,建议二审法庭维持一审判决。
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处由兰进林等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0300元过低,在二审中提出应该赔偿经济损失357658.55元。
兰进林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当庭向原告人鞠躬道歉,以请求二审法庭从轻判处。
法庭将择日宣判该案。
记者储皖中本报通讯员黄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