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为他人运送货物,却被经济利益冲昏了头脑,不顾职业道德,伙同老乡疯狂自盗所运送的货物,触犯了刑律,把自己送进了班房。5月20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骆斌、韦建锋、蓝志坤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骆斌原为一货船驾驶员。2010年7月20日,平南县某船务公司受广西某化工公司的委托,雇请了包括骆斌所驾驶的货船共十艘船,为化工公司从广东东莞运输七千多吨的木薯回桂平。数量如此之巨大,骆斌亦不禁起了邪念,认为从中偷几十吨出来卖无人知晓。其遂与同为同为桂平市南木镇某村的韦建锋、蓝志坤密谋,三人一拍即合,约定在桂平市江口镇偷盗木薯。随后,蓝志坤准备好蛇皮袋、雇请搬运工和船只。
7月28日晚,骆斌驾驶的货船到达江口镇后,早已等候在此的蓝、韦二人即组织工人上船将化工公司的木薯盗搬到蓝志坤雇请的货船上,随即将木薯运到桂平市河南开发区码头销赃。7月29日上午,蓝、韦等人在码头装卸木薯时,恰好被化工公司的员工发现,随后,三人相继落网。经鉴定,被盗木薯重量为32.92吨,价值人民币6090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斌、韦建锋、蓝志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三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周小滟 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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