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粗心的护士为病人输液张冠李戴,医院解除了与其劳动合同。该护士认为医院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告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诉称:自己于1994年12月到被告某医院担任护士。2008年3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医院开始为朱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9年3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11月17日8时30分,自己将36床病人的“头孢替安”液体输给26床病人,后被查房医生及时发现,病人未发生意外。2010年11月24日,被告医院作出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于当日通知朱某。
后原告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94年12月至2008年2月期间养老保险补偿金、2010年2月双倍工资、2011年2月、3月工资等共计116 024元。仲裁委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认为此次事故时在工作中出现的一次小的失误,且被及时发现,未给病人及某医院造成损失,没有达到严重程度,被告医院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
被告平谷区某医院辩称,原告朱某作为职业护士,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多次在工作中违反医疗护理常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且对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差错事故缺乏充分认识。朱某曾于2007年11月21日在执行医嘱时将应在24小时输入的“尼莫地平”液体在14小时内输完。该药快速输入人体,可能导致病人死亡。而此次朱某错输的“头孢替安”必须做过敏试验,否则遇过敏体质病人,轻则出现过敏反应,给患者带来痛苦,重则导致患者死亡。故医院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和医院的规章制度,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
据悉,本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张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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