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飞机上盗窃他人4万余元,41岁的刘少锋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
2010年11月5日,刘少锋乘坐NX002航班从澳门飞往北京,在飞机上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从其行李箱中窃取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42 970元。11月23日,刘少锋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刘少锋处起获4万元已退还被害人;另冻结刘少锋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1个。
据悉,刘少锋曾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4月16日被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曾因犯盗窃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5年4月1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000元,于200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刘少锋曾因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本应悔过自新,但其仍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刘少锋曾因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刘少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黄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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