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上午,昭通彝良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3年的同时,下发了该县及昭通市首例“禁止令”。
被告人王某生于1994年3月13日,初中文化,因家庭疏于管教,于2010年6月~10月期间,伙同谢某、杜某、吴某、白某、李某等人在彝良县角奎镇多次盗取游戏机、衣服、手机、香烟、饮料、方便面、对讲机、相机等物品及现金,价值达1.8万余元。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王某在亲属陪同下主动投案自首,同时亲属也积极代他赔偿了多名失主的绝大部分经济损失。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53条、第72条等规定,彝良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必须强调的是,该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处缓刑时向其下发了“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王某与该案中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接触,禁止进入网吧、游戏厅。在此期间,由其法定代理人王某严格管束,尤其是对其夜间行为严加管理,并由其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督。如果被告人王某违反这个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判决,执行原判刑罚。”
新闻助读:从今年5月1日起,全国正式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中新增了一项内容,即为“禁止令”:对于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在作出这两种判决的同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人员。(申时勋 袁述盈 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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