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23日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37件57人。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针对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今年4月10日,重庆市巴南区工商分局接群众举报,查处了一辆血旺运输车,查获1250公斤血旺。经检测,血旺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福尔马林(甲醛水溶液)。当月,生产、销售毒血旺的徐广清、徐小林父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同是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督办“瘦肉精”案,河南12名、江苏4名涉嫌渎职公务员被立案侦查;广东省中山市祥明食品有限公司因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假劣粉条制品(“纯红薯粉”、“珍珠粉”)被当地工商局、质监局吊销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依法逮捕;山西、河北两地法院公开宣判4起“问题奶粉”案件,涉案14名犯罪分子中有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4人被判处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5月,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湖南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制售“瘦肉精”案件,整个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涉及到全国16个省市。
5月1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上海染色馒头案3名嫌犯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尽管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惩罚措施日趋严厉,但食品安全事故仍不能彻底杜绝,其中原因何在?
据沈阳“毒豆芽”一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蹇某供述,他本人在一年前曾被沈阳一家媒体曝光生产有毒豆芽劣迹,当地工商部门对他仅予以简单处理,在他挪换了经营地点后继续干“老本行”。就他所知,沈阳市场上的“毒豆芽”由来已久,存在多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食品安全法起草负责人李援以“染色馒头”案为例,认为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故,屡屡暴露出我国食品检验环节存在问题。
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食品生产企业40多万家、食品经营主体323万家、餐饮单位210万家、农牧渔民2亿多户。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无论从食品产业规模化、组织化、规范化水平来看,还是从行业诚信道德体系完善程度来看,我国食品工业目前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数量巨大。种植养殖环节也是“小”、“散”为主,问题突出。如此国情,给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
尽管“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但张勇同时也称,针对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环节多,存在政出多门、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的问题;针对测检验手段不强、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个别执法人员监管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的问题,“都需要尽快加以解决”。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一位负责人明确指出:“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各环节把监管落到实处,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和关键。”
那么,如何督促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各环节把监管落到实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介绍说:“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李忠诚表示,这说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既有一个追究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问题,也有一个追究对造成事故单位有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责任的问题。
不久前,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中,将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的行为确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
此举被认为是监督地方政府和各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的一把利剑。但是,如何判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出现的失职、渎职情形,成为相关部门在适用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李忠诚认为,职责性与复杂性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因果关系的两大特点。
“没有职责就没责任。”李忠诚说,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如果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有关联,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论这个危害后果是谁直接造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承担监督、管理失职的责任。
谈到复杂性,李忠诚认为,这种复杂性主要源于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多、涉及部门多。而恰恰由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都是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造成的,不可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造成,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与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相结合,产生了共同作用力,才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河南检察机关在查处“瘦肉精”过程中曾出现这一情景:办案检察官前往某政府防疫部门查案时,当即发现惊惶失措神情的工作人员正在涂改一些表格数据,而这些正在被涂改的数据恰恰成为涉罪罪证。而如此行为对应的是刑法中有关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该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弄虚作假,或伪造案件材料,或隐瞒情况,或篡改鉴定结论等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而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记者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