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淳一男子夜晚目睹交通事故,非但没有报警救助伤者,反将伤者的摩托车和手机偷走。民警接到他人报警电话赶至现场,未能找到伤者。次日,发现伤者不治而亡。事发后,杨某因盗窃罪被判刑。死者家属认为,该男子将车盗走,延误了救治时间,对死亡后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到法院索赔30余万元。由于尸检未解剖,死亡时间无法确定。经高淳法院调解,双方于日前达成和解,盗车男子一次性赔偿10万元。
事件回放
接报交通事故 警方人车都没发现
2010年12月11日19点20分左右,小货车司机姜某驾车经过高淳县经济开发区凤山路孔祥村路段,见一辆摩托车倒在路牙上,车前大灯开着。“我料想是交通事故,就打电话报警了,因为当时路边没人,我怕被人误会就没有停车。”姜某后来说。19点27分,高淳县古柏派出所两民警赶到现场。但未发现路边有报警人描述的摩托车。19点35分左右,他们在200米开外的花园大道上发现一辆牌号为苏AQE350的摩托车,由于报警人未提供车牌号码,民警不能确定该车是不是事故车辆,也没能通过系统查到车主,只好返回。
次日清晨 路边草丛内发现死者
12日上午7点,有人经过凤山路孔祥村路段,在路边的草丛内发现一名已经死亡的男子,随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该男子俯卧在马路外侧的草丛中,头部严重摔伤,地上全是血。经查,该男子姓李,高淳县人,40岁左右,系死于单方交通事故(即未与其他车辆相撞)。家人证实,11日晚7点左右,李某酒后驾驶苏AQE350摩托车从朋友家中出发,随后下落不明。民警立即意识到,李某就是11日晚上他们到处寻找却没有找到的受害人。
原来民警到达前 事故摩托车被人偷走
13日,民警找到被盗摩托车,并抓获盗车人韩某。韩某40多岁,是个木工。他交代说,11日晚,他一个人骑摩托车回家,经过凤山路孔祥村路段时,看到一辆亮着大灯的摩托车倒在路牙上,见四周无人,他起了贪念。“扶车时车灯照到路边的草丛里,我看到那里伏着一个人。我把摩托车撑好后,走到那人旁边摸走了他的手机,见那人脸朝下躺着,头盔掉在地上,发出‘呼呼’的声音。”事后,韩某告诉民警,他认为那人肯定喝高了,便没有做声,悄悄把那人的摩托车推到另一条马路上,然后将自己的车骑至以前工作的单位,接着步行回头,取走那人的摩托车。
案件审理
争议:盗窃是否延误救治
韩某没有料到,自己一时贪心的后果竟会这么严重。事发后,他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并处罚金。死者李某的家属认为,韩某偷走摩托车和手机的行为导致民警未能及时发现李某,延误了救治时间,致使李某失去救治机会而死亡。今年1月,李某家属诉至法院,向韩某索赔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元。
高淳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组织了三次庭审。韩某推翻之前的供述,称他实施盗窃行为时,李某已经一动不动,没有生命气息。他承认自己趁火打劫,但表示,自己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义务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李某的死亡是车祸所致,跟他没有关系。
事发后,警方对李某的尸体进行了鉴定,查明死因系交通事故中受到撞击失血过多,但没有解剖尸体,故而未能鉴定出死亡时间。鉴于李某的尸体已被火化,家属无法证明李某的确切死亡时间。而韩某坚称,他实施盗窃行为时,李某已经死亡。
因此案矛盾和分歧较大,法院格外慎重。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南京白下法院去年初曾审理一起情节相似的案件,也即本报去年5月9日A41版报道的“南京绿岛白骨案”:小伙深夜从高架桥上坠落,助力车摔倒在桥面上,被清洁工拖走,以至民警未能及时发生小伙,5个月后,小伙化作白骨。白下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张某坠落后仍有生命气息,清洁工推走助力车的行为与张某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一审驳回了家属的索赔要求。家属不服,已经上诉至中院,目前仍在等待二审结果。
对比两起案件,不难发现,高淳案中,盗车人过错程度更大——他见到车主卧在草丛中,非但不施救,还分两次盗走摩托车和手机。而白下案中,清洁工未见到车主,拖走助力车也是实施“清障”这一职务行为。
法官认为,要判盗车人韩某承担责任,必须有证据证明韩某的盗窃行为延误了救治时间,而这一点,正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结果:盗车人赔偿10万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有意识地做了许多调解工作,终于在上周促成双方和解:盗车人韩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双方约定再无纠纷。承办法官坦言,之所以努力促成调解,是因为觉得对此案来说,调解结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比强判好,也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维护公序良德。
民三庭庭长赵锁宝认为,法律和道德是两个范畴。从道德层面讲,发现交通事故,非但不救治,还趁火打劫,肯定为公众所不齿。在普通老百姓的认知里,小偷把车盗走,导致民警没能及时发现伤者,势必是要承担责任的。但从法律层面讲,小偷盗窃财物,要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至于要不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得看他的盗窃行为与伤者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而这一点需要证据印证。此案中,没有鉴定出死亡时间,若判盗车人担责,证据上有点欠缺;若判盗车人不担责,易产生负面社会效果。经法院做工作,双方最终同意和解,盗车人赔偿10万元,这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未伤害公序良德,可以说是比较好的结果。
-专家观点
焦点在盗车时车主是否已死亡
一位民法专家告诉记者,这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难度较大,现有的民法理论可能解释不了。
如果车主在盗窃行为发生时仍未死亡,则可以根据“机会丧失的民事责任”理论追究盗车人的责任。这一理论是从英美法系引进的,已经在审判中被采纳过,它的意思是,某一行为导致他人丧失救治的机会,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摩托车主从摩托车上摔下,很可能只是摔晕,如果摩托车没被偷走,民警很容易发现他,将他送医,那么他极有可能被救活。盗车人偷走摩托车,使他丧失了得到救治的机会。
根据“机会丧失的民事责任”理论,家属有权要求盗车人赔偿。此前有过类似的案例,比如媒体曾报道过,一位女孩腿受伤,需要迅速转至大医院治疗,如延误有可能被截肢,但是当她坐在轮椅上过安检时,被航空公司拒绝登机,女孩不得不乘坐汽车前往另一城市的大医院,耽误了好多个小时,最终腿没保住。女孩起诉航空公司索赔,法院支持了其诉讼,依据的正是这一理论。
民法专家、南大教授邱鹭风认为,审理这类案件,法官一定要对案件细节把握得非常细致,因为不同案情的责任分摊差别很大。车主死亡,直接原因肯定是车祸,并不是盗窃。盗车人有无责任,关键要看盗窃行为与车主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如果盗窃行为发生时,车主已经死亡了,那么盗车人只需承担刑事责任,不需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盗窃行为发生时车主仍未死亡,且盗窃行为严重影响车主被发现,盗窃人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焦点在于盗窃发生时,车主有无死亡。民法专家认为,尽管没有尸检鉴定作为支撑,但根据盗车人在警方的供述及生活常识,可以认定车主当时并未死亡,并据此作出盗车人承担民事责任判决。本报记者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