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涉案金额达3.35亿元的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顺陆、毛建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黄学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潘纯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潘纯纯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民间借贷、融资等金融活动和高消费活动。这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温州市中级法院签发的首个缓刑考验期禁止判令。
2007年3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家住瑞安市玉山街道的吴顺陆、毛建平以投资经商、临时借调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数十名不特定人员借贷资金,用于投资衡阳房地产和瑞安青云谷等项目、高息放贷、购置房产车辆等花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共计3.35亿元,造成实际亏空8000余万元。其间,因业务量增大、各类事项增多,需要熟悉金融业务的大学毕业生帮忙,吴顺陆和毛建平商议后,指使毛建平的女儿潘纯纯和女婿黄学东协助从事记账、结账和收付款及出具借条工作。
2008年10月以后,吴顺陆和毛建平明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已无力偿还债务,却编造谎言继续向他人高息借款,骗取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12万元,直至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纯纯、黄学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陈东升通讯员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