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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副局长醉驾被罚续:学者质疑当地办人情案

2011年05月25日 09:54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教授罗勇:当地公、检、法多次碰头都无定论,可见存在人情关系的问题

  眉山市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5月3日因醉驾被挡获。但当地公、检、法在开了多次碰头会后,却因宿仁训的醉驾行为情节轻微,且是“因公喝酒”,对是否追究刑责,不能定夺。于是,交警按照《道法》新规,暂按“酒驾”开出了罚单,处以行政处罚。警方表示,要待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依照解释进一步追责。

  昨日,在获知情况后,多名法律专家和律师均提出质疑,认为这种做法有碍司法公正,让公务员在醉驾面前有了特权。

  以罚代刑损害法律尊严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教授罗勇说:“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很明确,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就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安机关不能以罚代刑。”

  他认为,宿仁训的血液酒精浓度已经超过了80mg/100ml,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在刑事立案后,有责任让其尽快进入下一步司法程序。至于是否构成犯罪,也不是公安机关说了算,而是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等待法院的判决。同时,虽然宿仁训已经受到了罚款1900元、暂扣驾照6个月的行政处罚,但这并不代表他可以逃脱刑责。

  他指出,当地公、检、法多次碰头都无定论,可见存在人情关系的问题。如果任由问题发展,将进一步损害法律的尊严。

  醉驾入刑公务员不例外

  “这种做法已经影响了司法公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说,虽然交警部门通过书面材料形式,将其醉驾行为呈报到了县纪委,但即使纪委做出党纪处罚,也不能代替国法。

  对于“因公喝酒”的理由,他说,作为公务员,更应遵守国法。从立法情况看,在醉驾的问题上,公务员也不例外。

  对醉驾是否适用“情节显著轻微不认定为犯罪”,现在也尚无定论。因此不能以此为借口为宿仁训开脱。

  有法必依不能等司法解释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施杰律师,是最先提出设立危险驾驶罪的人士之一。对于“等待司法解释出台后再追刑责”的说法,他表示反对。

  “如果不依现行法律执法,怎么体现有法必依的法律原则。”他说,当地警方的这种说法并不成立,现行法律对醉驾做出了明确规定,就应按照现行法律执行。即使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也不能超出法律设定的范围。华西都市报记者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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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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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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