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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将近满月 已判案例无一缓刑

2011年05月26日 04:1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石景山法院开审三名醉驾司机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双手捂面。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从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至今,备受社会关注的“醉驾入刑”已施行近一个月。记者根据媒体公开报道,调查梳理全国各地20余个已经判决的案件发现,各地公检法部门对醉驾案件普遍采用了“快侦快审快判”的方式。同时,在法院量刑上,检测出的酒精含量多少,在量刑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特点1】

  快 醉驾案最快四天搞定

  各地法院普遍采用“快办”机制,舞钢检方曾仅用3小时将案件诉至法院。

  在实施“醉驾入刑”后,醉驾案件作为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三道程序。首先由公安部门负责侦查,侦查结束后由检察部门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审理判决。

  记者发现,各地法院对于醉驾案件普遍采用了“快办”机制。

  青岛胶南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于近日下发通知,对于醉驾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判决。而福建省惠安县公检法建立醉驾案件的快办机制,首例醉驾案在8天内从侦查到判决全部完成。

  到现在为止,侦审速度最快的醉驾案是河南省舞钢市发生醉驾案,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理判决一共只有4天完成。舞钢市检察部门的承办人员快速审查案卷,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只用了3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舞钢市法院。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韩玉胜认为,因为醉驾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比较简单,主要是依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公安侦办后,检察人员审查酒精含量是否真实,侦查过程是否合法,这些都完成确定后进行起诉,整个过程都比较简单。而对于法院来说,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也比较清楚,整个审理判决不需要太长时间。

  “快侦快审快判”是否会造成办案质量不高,韩玉胜对此表示,除非其他情节比较复杂的案件,需要更长的时间侦查和审理,一般在人力充足的情况下,醉驾案10天内审结是正常的,不会影响办案质量。

  【特点2】

  准 酒精量多少主导量刑

  80至150mg/100ml拘役2到3个月,150至200mg/100ml拘役3到4个月。

  在20余例醉驾案件的量刑中,记者注意到,量刑最轻的是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量刑最重的当属高晓松醉驾案,拘役6个月,罚款4000元。在所有案件中,量刑在拘役3至4个月之间最为普遍。

  浙江舟山首起醉驾案中,被告人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并无其他情节,被处以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而高晓松案,由于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以及连撞情节,最终被判拘役6个月。

  不过,记者发现,在不同地区有些情节相似的案件在量刑上依然有出入。广西柳州柳南区法院对一男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而该男子此前被仪器测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可见不同地区,类似案件的量刑仍有地区差异。

  对此,辽宁省沈阳市一位审理醉驾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在量刑上一般法院主要依据三个方面,一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二是酒后是否有其他情节,三是认罪态度。其中,酒精含量在量刑上所占的比重较大。从目前各个地区的审理结果看,一般血液酒精含量为80至150mg/100ml,拘役2到3个月,150至200mg/100ml,拘役3到4个月,200mg/100ml以上,拘役5到6个月。除此之外,是否酒驾导致其他情节,比如一般性肇事,这也是量刑考虑的重要参照。

  对于类似情节的案件在量刑上不尽相同,韩玉胜认为,因为各个地区的经济、法治状况不同,量刑有偏差也属于正常。举一个例子,在东南沿海省份,涉案金额1000元和社会平均收入相比并不算高,而在西北地区就比较高,量刑也会有差别。韩玉胜强调,各地区的量刑差别不应该过大。

  【特点3】

  狠 醉驾者均被判实体刑

  专家认为,刑法八刚刚实施,惩戒和教育性更加重要。未来,法院会考虑判缓刑。

  公安部近日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根据公安部的统计,目前全国各地已有646件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记者发现,根据目前媒体的报道案例,所有从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并最终宣判的案件全部判为实体刑,没有一起被判缓刑。在实体刑中,最短刑期为2个月,最长为6个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勇辉和韩玉胜都认为,这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出台,出于震慑和教育的考虑,法院在量刑时未考虑缓刑。

  韩玉胜称,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来说,拘役案件可以使用缓刑,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实施,它的惩戒和教育性更加重要。未来,对于醉驾案件,法院会考虑判缓刑。

  ■ 最新案例

  三司机同堂受审领刑不同

  石景山三醉驾案宣判,曾经醉驾也将影响量刑

  本报讯 (记者陈博)昨日,3醉驾司机被石景山法院判处拘役数月不等。

  其中两人是正常行驶中被交警拦查。高某2008年曾因酒驾被扣6分,5月2日晚被拦查,酒精含量高达131.2mg/100ml。王某在驾照过期情况下,5月5日遭遇拦查,酒精含量达96.4mg/100ml。经查,王某曾因敲诈勒索罪判刑1年。

  第三位醉驾司机,61岁的刘某,则是5月3日晚和其他车辆剐蹭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由于酒精含量达184.4mg/100ml,原本无责的刘某被认定付事故次要责任。

  法庭一审判决:刘某和高某判拘役3个月,罚金2000;王某被判拘役2个月,罚金2000。

  释疑1 有前科会否影响量刑?

  本案3名被告各有不同情节,法院如何量刑?

  主审法官表示,3案的判决结果综合考量了3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石景山法院刑庭副庭长李婧介绍,3个案件中,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以及危害后果(比如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是定罪要件,而当事人认罪态度、曾否因醉驾被处罚等情节也会影响量刑。尽管王某曾因敲诈勒索入狱,但危险驾驶罪是拘役刑,并不适用因累犯的重罚情节。

  释疑2 公诉会否超刑拘期限?

  因危险驾驶罪是拘役刑,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最长刑拘期限为7日,且不能报检察院批捕。那么7天是否够公安和检方完成预审和公诉?

  石景山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张李丽介绍,3案的预审和公诉均符合相关法规。由于危险驾驶罪需在7天内完成审查,公安和检察院的工作自然相对紧张。检察院为此安排了专门的办案组办理此案,同时,在3人刚被交警查获后,检察官就已提前介入。

  酒精超标排除“情节轻微”

  西城酒驾第一人获刑,超过80mg/100ml无需再主观评价

  本报讯 (记者刘洋 通讯员吴新华)记者昨天获悉,西城醉酒驾驶第一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2个月、罚金1000。

  被拦查时,该男子酒精含量120.7mg/100ml。西城检方认为,只要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就适用醉驾入刑,无需主观评判是否“情节显著轻微”。

  西城检察院检察官张治认为,刘某虽未对公共交通造成任何损失,但按照刑法八规定,具备醉驾的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对刘某依法提起公诉。

  释疑1 情节轻微如何适用?

  刘某并未拒法抗法,也未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西城区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提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本身已是客观标准,无需再被主观评价,已将饮酒仅达50、60mg/100ml等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排除在外。”

  释疑2 初犯能否网开一面?

  如果醉驾人主观恶性并不大,首次醉驾便获刑是否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西城检方认为,现代社会人们具有同等的生命价值,饮酒人应避免以“自我”为事情的原点,应给予他人的生命健康以更大的尊重。对醉驾行为用危险驾驶罪来处罚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全国部分醉驾案梳理

  ●5月9日

  北京房山法院对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拘役4个月,处罚金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北京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郭术东于5月2日零时许,驾车撞上前方一辆等候放行的小客车尾部,致使小客车又与前方货车相撞。酒精含量为153.2mg/100ml。

  ●5月5日

  河南舞钢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决醉驾者侯某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此为全国首例醉驾案。5月1日,侯某被民警检查酒驾行为时查获,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23.7mg/100ml,几乎达到醉驾标准近3倍。同时,侯某持有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

  ●5月8日

  浙江瑞安法院对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拘役3个月罚金2000。5月1日下午,胡某驾车撞伤一辆三轮摩托车,5人不同程度受轻微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

  ●5月11日

  广东佛山高明区法院审理广东首例醉驾入罪案,醉驾摩托车司机何某被判两个月拘役,罚金1000元。5月2日晚8时许,何某酒后驾车与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酒精含量高达247.5mg/100ml。

  ●5月9日

  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判决三起醉驾案。高某、刘某、戴某于5月2日晚分别被交警查获,酒精含量分别为230.89mg、93.04mg、151.13mg/100ml,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罚3000、拘役1个月罚2000、拘役2个月罚2000。

  ●5月10日

  广西首例醉酒驾驶案在柳州公开审理,陈战辉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两月并罚款2000元。5月1日1时许,陈战辉酒后驾驶一辆微型客车被交警查获。抽血检测,酒精含量高达220mg/100ml。

  ●5月6日

  云南判决首例醉驾案,驾校教练醉驾被判拘役3个月,罚金2000元。5月1日当晚9时许,昆明某驾校教练黄清红酒后驾驶教练车在自家小区门口与李某驾驶的中华轿车发生擦碰。经鉴定,酒精含量为255mg/100ml。

  ●5月17日

  四川绵阳“醉驾第一人”王新亮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5月6日,王新亮无证酒后驾驶小客车行驶,被执勤交警拦下,经检测,酒精含量高达159mg/100ml。

  ●5月17日

  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车案在北京开庭审理,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元。5月9日22时50分,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饮酒后驾车与前车追尾,造成四车连撞,并致人轻伤。

  ■ 前瞻

  最高法指导案例应细化酒精含量

  近日,针对醉驾案件的审理,最高法表示将出台指导性案例作为各地法院审理醉驾案件的参照。目前,全国各省高院正在报送发生在辖区内的第一例和第二例案件上报最高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韩玉胜告诉记者,从目前各地关于醉驾案件的审判实践看,最高法出台指导性案例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目前已经审判了的案件中,存在着不同地区在量刑上有较大出入的情况。

  “比如相似的案件,有的地区判拘役两个月,有的地区却判4个月,如果相差1个月在量刑上那属于正常,但是两个月就已经有明显的量刑差别了。”韩玉胜认为,最高法制定的指导性案例应根据不同血液酒精含量,不同的其他情节以及认罪态度制定细化的量刑案例参照。

  “这个参照应该越细越好,基层法院在判决时直接比对就可以了。”韩玉胜还表示,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社会情况不相同,最高法还可以要求各省高院在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案例,将指导性案例更加具体,方便基层法官的审判。

  专题采写(除署名外)/本报记者 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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