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5月26日电(付美斌 黄燕)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6日宣判,原海口市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周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9个月,判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下同)。
周某华,男,1960年6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大学文化,原海口市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2010年7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周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周某华辩称其与各被害人之间属民间借贷关系,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拿被害人的钱时,虽写下收条,但其拿到钱后便用于赌博挥霍,并无归还的意思,其拿走的金额特别巨大,以被告人的收入无法偿还,由此可见,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周某华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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