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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多一些问责主体,就会少一些问责乱象

2011年05月27日 08:1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过于单一,主要由责任人的直接领导或上级行政机关内部调查处理,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之间处于“上下关系”、“内部关系”,难免有利益问题和关系问题,致使问责主体碍于情面、利益等因素,让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责任人得不到应有处罚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在推行行政问责中出现了尴尬一幕:两位作为领导干部被问责免职的“环卫队长”,竟是普普通通的环卫工人。洛阳市优化办于5月23日发布的通报证实,该市涧西区、瀍河回族区上报的个别被问责人员身份不符,存在虚拟和混淆职务后予以“免职”的造假行为(5月26日《工人日报》)。

  行政问责制即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行政责任确定的条件下(包括责任主体、责任事实、责任依据等),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的情况而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

  行政问责制推出的根本原因,是人们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出发,即将公职人员等同于理性经济人,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又由于公职人员手中握有权力,求利方便也更有求利的冲动,只有对他们手中权力进行约束,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对滥用权力、执行不力等权力运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刚性完整的问责,才能保证“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

  在许多国家,行政问责制是一种追究公职官员责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只有形成指向明确、措施刚性、反应快速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才能有效监督和约束政府的权力,确保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这对培养政府的责任意识,提升政府形象,增进社会和谐都有好处。

  目前,我国各地都在尝试推行行政问责制,但诸如洛阳出现的“替罪羊”式的问责乱象屡见不鲜,比如领导醉驾,司机顶罪,领导出事,“临时聘用人员”背责;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至最终逃避追究。这些现象说明我国行政问责制还处在粗放型阶段,缺乏标准,缺乏刚性,缺乏一问到底的精神。其结果一是问责更像是一场讨价还价,舆论反应强烈,民愤极大时,问责就严厉,否则就蜻蜒点水,走过场、搞形式,甚至搞“狸猫换太子”式的欺骗行为;二是行政问责对官员无法形成威慑力,纵容了官员滥权的侥幸心理,这都是对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极大破坏。

  要想最大程度地消除目前行政问责的乱象,只有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本身。而重中之重是要解决行政问责主体即“由谁问”的问题。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过于单一,主要由责任人的直接领导或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内部调查处理,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之间处于“上下关系”、“内部关系”,难免会有利益问题和关系问题,致使问责主体碍于情面、利益等因素,让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责任人得不到应有处罚,问责形同摆设。事实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舆论监督力度的加大,很多官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被网友暴露出来,形成舆论风暴,才推动了对官员的问责,比如,“天价烟局长”周久耕被问责就是一例。

  国际上成功的问责经验是,问责主体多元化,问责主体除了政府自身,还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形成网络问责格局,一旦公职人员有渎职行为,必然被置于“人人喊打”的问责之中。这在无数问责的眼睛紧盯之下,要想自己有罪,找人替罪,几乎是不可能的事。而且,不应是官员违犯法律了才进行问责,首先是进行道义问责,就是说官员违背公认的道德规范,比如包二奶、赌博、见义不为等,都要被问责。官员必须要以公开检讨、赔礼道歉、引咎辞职等方式主动承担道义责任。虽然我们现在还不敢奢求这么多,不过,只要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这样的问责要求是迟早会到来的。

  □法治观察

  廖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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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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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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