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5日16时50分,吴某驾驶红色宝马M6轿车与一辆三菱轿车飙车,行至南京宁南汽配城二期南门附近,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冲向路北侧,将沿路北侧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昝某撞伤,昝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月23日,南京市雨花台公安分局以吴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昨天,雨花台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吴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批准逮捕。
宝马撞人案事件回顾
5月15日
吴某驾驶宝马将骑电动车的昝某撞死。
5月16日
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拘留吴某。
5月18日
警方查明吴某驾车超速失控导致事故。
5月23日
警方更新证据,吴某有飙车行为,提请检察机关批捕。
5月26日
雨花台检察院对吴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批捕。
案件定性几经曲折 警方定性飙车提请批捕
此事发生后,南京市交管部门对肇事司机的定罪,进行了详细研究。一开始交管部门认为,肇事司机吴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为何后来又起了变化,变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呢?记者对此事进行了深入了解,还原了交管部门的一个调查过程。
5月16日,南京交管部门发出第一份情况说明,交管部门已经对事故现场相关痕迹和肇事车辆等物证进行提取、固定,并送交检验,鉴于当时的证据,只能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其刑事拘留。
两天后,5月18日南京交管部门发布新情况,查明肇事驾驶人吴某在限速路段借用他人车辆,因超速、失控,引发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失控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随后又到了5月23日,交管部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查明吴某在事发现场与他人追逐竞技(俗称飙车)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检察机关逮捕。
据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介绍,南京交管部门发布调查情况起了变化,这是一个调查的过程,从掌握部分证据到充分证据,毕竟怎么定性是需要证据来支撑的。事发后,交警除了采集现场的证据外,还走访了大量目击者和附近商户,争取还原事发真相。
就在交管部门调查数天后,网上开始流传视频,流传的那几段视频也给事故认定提供了很大帮助。有关人士认为,其实在网上发布前,交管部门调查人员就掌握了视频,但是必须要进行核实。
经过交管部门的调查,确认了视频拍摄时间及地点很吻合,当时宝马确实与一辆黑色三菱在飙车。该人士说,他们也非常感谢目击者提供的帮助,最终使得事故真相浮出水面。
网上事故视频很关键 画面才是最有力的证据
5月20日中午,记者在优酷网无意中发现了一段仅14秒的视频,视频旁边标注了一行小字,表示拍摄时间为5月15日16点48分40秒,车祸发生于当天16点51分。从这段视频上,记者看到,一辆三菱跑车和一辆红色的宝马M6跑车并行停在一个十字路口,两辆车都在猛轰油门。很快,三菱跑车高速起步,仅一秒钟就冲出去10多米。这时,红色宝马M6跑车才启动,“嗖”的一下就跑出了20多米。就在两车追赶最激烈的时候,视频结束了,没有宝马M6跑车撞上昝某的过程。
当天下午4点,又有网友上传宝马M6肇事事后的视频,上传者表示视频拍于5月15日16点52分,还强调视频绝对真实。视频画面表述了昝某被撞后,M6跑车冲进了路边的绿化带中,电动车被撞得粉碎,现场起码有30名围观者。视频中还有不少市民的同期声:“宝马开这么快干吗?”“电动车都烂了!”但是,这段视频中同样没有出现撞击过程。
当天下午,记者也联系了逝者昝某的家属。当时昝某的堂弟介绍,他们早些时候也在网上看到了视频,一家人看过视频后都哭了,因为视频中有昝某活生生的身影。
昝某的堂弟说,西祠上的网帖《目击证人:请听我说说昨天宁南的车祸真相!》的发布者也提到了宝马M6跑车一直在飙车。他们认为,交警之前初步认定肇事宝马不存在飙车一说应该推翻,而应重新认定。
据记者了解,事发地段并无警方监控摄像,那段重要视频很可能是私人拍摄,那么在网上发布这段重要视频的人是谁,他(她)当时是如何拍到这段视频的?警方并未透露,记者多次在网上尝试与视频原始发布者取得联系,但是留言均未得到答复。但记者仔细观看视频,发现很可能拍摄者当时正好在路边,目击了吴某在和他人飙车,随手拍下的。
检方措辞有所变化 “提速比试”不是“飙车”
昨天,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吴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批准逮捕。
经检察机关审查:2011年5月15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男,24岁)驾驶苏KGT119红色宝马车与他人驾驶的三菱车在雨花台区丁墙路进行车辆提速比试。在比试过程中,车辆失控将路人昝某撞倒,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与他人在公共道路上进行车辆提速比试,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仍予以放任,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月26日,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吴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检察院的材料中并未出现“飙车”的字眼,而是使用了“提速比试”。这两个用词在法律层面上到底有没有区别。
江苏袁胜寒律师刘欢分析认为,“飙车”和“提速比试”两个词在司法上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到底提速到多少算飙车,到底什么情况下算提速比试,概念比较含糊。
刘律师表示,在本案中,不管是使用“提速比试”还是“飙车”,都不影响罪名的认定。但两种用词对犯罪情节的认定会有影响,会导致量刑的差别。检察院综合各种证据,使用“提速比试”应该有他们的考虑。 (记者 胥欣 蒋晓春 通讯员 雨检)